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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投资比例限制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资比例限制. 1.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4.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5.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7.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8.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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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限制. 1.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2.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规模的30%。 3.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4.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5.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4.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5.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7.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8. 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可能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9.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8. 10.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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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限制. 1.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4.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5.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40%。 7.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8.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8. 9.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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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限制. 1.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产品管理人全部公募产品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4.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5.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7.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以保证金计)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8.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9.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8. 10.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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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限制. 1.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投资于同一只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规模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4.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5.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7.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8.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理 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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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限制. 1.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4.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5.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7.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8.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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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限制. 1.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4.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5.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7.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8.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8. 9.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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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限制. 1.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产品管理人全部公募产品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4.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5.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7.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以保证金计)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8. 本理财产品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时,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本理财产品开放周期天数小于90天时,应持续满足前述比例要求。 9.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8. 10.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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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限制. 1.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产品管理人全部公募产品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或该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4. 5.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以保证金计)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7.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5.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8.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2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6. 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9.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3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 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资产 7.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8.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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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限制. 1.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投资于同一只证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规模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4.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5.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7.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8.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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