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比例限制. (1) 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3) 在任一时点,参与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4) 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若无债项评级,则主体评级不低于 AA;投资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主体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 (5) 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外,按买入面额计算,投资于单只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单一债券投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本集合计划净值的 20%; (6) 按面值计算,投资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的合计投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 (7)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且按面值计算合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50%; (8) 投资于单只债券的久期不得超过 10 年;投资于信用债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不 得超过 3.5 年,利率债组合久期不超过 7 年;如由于债券到期、产品规模变动的原因,造成 上述指标超标的,管理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9) 禁止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各类收(受)益权等类固收产品; (10) 禁止投资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禁止投资于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2) 不得投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 (13) 前款所述第(5)至第(8)条投资限制在本集合计划建仓期内不受约束,即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限制自成立日起 3 个月后执行。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该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 委托人披露。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 受托管人系统限制,托管人对(三)投资比例限制中第(6)、(7)、(8)、(9)、(12)点所属条款不进行投资监督,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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