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样本条款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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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基金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实行场内 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场内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1: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司,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或资金。否则,中登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中登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 入札の方法 条 入札者は、別紙様式による入札書を直接又は郵便等で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入札書の記載)

  • 支払手続 県は、第 20 条に定めるモニタリング実施計画書に基づき、開業準備業務に係るモニタリングを実施する。各支払対象期間終了後、県は当該期間におけるモニタリングの結果、要求水準を達成している場合はその旨を事業者に通知する。事業者は、県からの通知を受領した後、県に対して当該期間の出来高に応じて請求書を送付する。県は適正な請求書を受領してから 30 日以内に支払う。 (4) 事業費C、D(維持管理・運営業務、統括管理業務に係る費用)

  • 人员配备 (供应商可自行制作格式)

  •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医疗费用 指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 审议程序 本交易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按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行了表决;关联董事林小龙、谢友松、张岩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陈繁华、徐燕、杜光泽,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表决,并以 6 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获得一致通过。 根据关联交易监管政策规定、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贺云先生、沈维涛先生、赵波先生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本关联交易发表了专门意见。

  • 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二十三、附件 格式一: 投标函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 施行規則 第 11 条第 1 項第 1 号、同条第 2 項第 9 号】 【施行規則第 47 条第 2 項第 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