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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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养老金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单元。资产管理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并依据资产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养老金产品的交易单元专用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甲方与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程序与责任。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 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养老金产品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12: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甲方过错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和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对甲方发送的指令进行表面验证。如甲方的指令表面验证未通过,在交易依程 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经表面验证无误的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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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养老金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单元。资产管理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并依据资产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 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养老金产品的交易单元专用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甲方与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甲方与乙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程序与责任。 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养老金产品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12: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甲方过错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和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 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时,甲方应及时将投资指令及成交通知单或转让合同等相关附件发送至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根据投资指令的要求完成证券交割和资金交收,并根据甲方指令或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交易及结算费用。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对甲方发送的指令进行表面验证。如甲方的指令表面验证未通过,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经表面验证无误的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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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各分期账户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养老金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单元。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并依据资产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甲方应及时将养老金产品的交易单元专用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各分期账户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均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甲方与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甲方与乙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程序与责任。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乙方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分期账户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并负责通过该账户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各分期账户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4 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分期账户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6.1.5 如果因为甲方未事先通知乙方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乙方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如果因 为甲方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如果由于甲方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养老金产品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分期账户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据此引发的证券、资金交收等违约事件,由甲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未及时交收或交收失误,造成分期账户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6.1.6 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发生透支,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资金托管账户,或及时补足欠库券。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了养老金产品资产自身的清算交收及乙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交收,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双方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处理。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甲方。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因乙方过错没有及时、准确的执行指令,造成分期账户资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6.1.7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6.1.8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甲方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因甲方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交收账户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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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各分期账户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养老金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单元。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并依据资产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甲方应及时将养老金产品的交易单元专用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各分期账户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均采取托管人结算模式,甲方与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甲方与乙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程序与责任。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乙方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分期账户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负责通过该账户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各分期账户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4 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分期账户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6.1.5 如果因为甲方未事先通知乙方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乙方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如果因 为甲方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如果由于甲方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养老金产品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由此给分期账户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据此引发的证券、资金交收等违约事件,由甲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乙方未及时交收或交收失误,造成分期账户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6.1.6 甲方应采取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发生透支,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资金托管账户,或及时补足欠库券。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了养老金产品资产自身的清算交收及乙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交收,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双方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处理。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分期账户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甲方。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符法律法规、本同约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因乙方过错没有及时、准确的执行指令,造成分期账户资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6.1.7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6.1.8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甲方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乙方。因甲方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交收账户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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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各期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负责通过该账户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各期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第 i 期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如果因为甲方未事先通知乙方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乙方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如果由于甲方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养老金产品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第 i 期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据此引发的证券、资金交收等违约事件,由甲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因乙方未及时交收或交收失误,造成第 i 期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上午 9:25 前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甲方提供当日可用资金头寸,供甲方参考。甲方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发生透支,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12: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资金托管账户,或及时补足欠库券。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第 i 期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甲方。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因乙方过错没有及时、准确的执行指令,造成第 i 期产品资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时,甲方应及时将投资指令及成交通知单或转让合同等相关附件发送至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根据投资指令的要求完成证券交割和资金交收,并根据甲方指令或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交易及结算费用。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场外及限时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30,如遇特殊情况,可在乙方和甲方协商情况下,适当延长接收指令时间。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甲方在 T 日上午 10:00 时日截止时间后发送不要求当天到账的投资指令,视同 T+1 日要求到账的投资指令处理。如甲方发送指令时间晚于当天 15:30 或未在指定到账时间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指令,乙 方应尽力配合完成,但并不保证划款成功 6.2.4 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对甲方指令的内容、印鉴及签名进行审慎的表面验证。如甲方的指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产品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通知甲方且确认甲方已知晓。 6.2.5 认购和养老金产品转换的资金清算 6.2.5.1 为满足认购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甲方开立资金清算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人管理。 6.2.5.2 资金清算流程 6.2.5.2.1. 第 i 期产品份额的发售日,甲方接收第 i 期产品份额的认购申请。 6.2.5.2.2. 第 i 期产品成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注册登记人根据第 i期产品初始面值计算认购份额,更新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认购数据向乙方、甲方传送。甲方、乙方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6.2.5.2.3. 第 i 期资金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间实行认购 T+2日清算交收(清算交收时效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的临时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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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1.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养老金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养老金产品的交易单元。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并依据资产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资产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结算数据手续。甲方应及时将养老金产品的交易单元专用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甲方与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甲方与乙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程序与责任。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 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养老金产品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12: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甲方过错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和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时,甲方应及时将投资指令及成交通知单或转让合同等相关附件发送至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根据投资指令的要求完成证券交割和资金交收,并根据甲方指令或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交易及结算费用。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对甲方发送的指令进行表面验证。如甲方的指令表面验证未通过,在交易依程 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经表面验证无误的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4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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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本产品资产的投资清算与交割,以各分期账户为单位进行。 6.2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6.2.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6.2.2 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6.2.3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因甲方过错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造成甲方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日 12: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6.2.4 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和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及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2 6.3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6.3.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6.3.2 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对甲方发送的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如甲方的指令表面验证未通过,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经表面验证无误的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6.3.3 甲方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 T+1 日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T+1日 12:00 前将头寸补齐,如仍未补齐头寸造成交收违约的,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资金结算协议处理。 6.3.4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划 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 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6.3.5 申购、赎回和养老金产品转换的资金清算 6.3.5.1 本养老金产品不定期开放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人在开放日前通过本公司网站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投资人及托管人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6.3.5.2 T 日(开放日),投资人进行养老金产品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各分期账户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甲方于 T+1 日内将双方按约定方式确认的或甲方决定采用的各分期账户份额净值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网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 6.3.5.3 T+1 日内,甲方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甲方决定采用的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份额净值在指定网站及其公司官网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各分期账户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分期账户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乙方、甲方传送。甲方、乙 方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6.3.5.4 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托管账户与对应的“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实行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应于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完成。 6.3.5.5 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托管账户与对应“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入款)与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对于每一个分期账户,当存在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负责将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划到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乙方在资金到账后在日终以传真资金调节表的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1:00 前划到“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乙方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甲方进行账务处理。 6.3.5.6 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汇至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甲方承担;乙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从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汇至“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6.3.5.7 甲方应将每个交易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养老金产 品的数据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养老金产品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甲方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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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 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养老金产品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对由此给养老金产品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10: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甲方过错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和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需配合甲方的后续处理事宜。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对甲方发送的指令进行表面验证。如甲方的指令表面验证未通过,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经表面验证无误的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 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给养老金产品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乙方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 30)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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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甲方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及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12: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资金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 方免责,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需配合甲方的后续处理事宜。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乙方承诺监督的事项,如甲方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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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养老金产品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对由此给养老金产品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10: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因甲方过错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和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1.6 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对甲方发送的指令进行表面验证。如甲方的指令表面验证未通过,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经表面验证无误的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1.7 甲方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 T+1 日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前将头寸补齐,如仍未补齐头寸造成交收违约的由管理人承担本养老金产品损失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6.1.8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因甲方原因导致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 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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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 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日 12: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对甲方发送的指令进行表面验证。如甲方的指令表面验证未通过,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经表面验证无误的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甲方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 T+1 日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T+1 日 12: 00 前将头寸补齐,如仍未补齐头寸造成交收违约的,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资金结算协议处理。 6.2.4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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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投资管理人或 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 人可免责,但托管人需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 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 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 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6.2.4 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6.2.4.1 投资者可办理养老金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本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披露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6.2.4.2 T 日(交易日),投资者进行养老金产品申购、赎回,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计算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投资管理人于 T+1 日内将双方按约定方式确认的或投资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在指定网站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 6.2.4.3 T+1 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更新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传送。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6.2.4.4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实行申购 T+1 日、赎回 T+7 日之内清算交收。 6.2.4.5 养老金产品托管账户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净额及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入款净额)与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扣除归产品的费用及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出款扣除归产品的费用)的差额来确定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投资管理人负责将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划往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当存在资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托管人按投资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资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前划到“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投资管理人通过托管人提供的网上托管银行查询资金进出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6.2.4.6 投资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划付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投资管 理人承担;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资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托管人承担。 6.2.4.7 投资管理人应将每个交易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养老金产品的数据传送给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养老金产品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投资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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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10: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对甲方发送的指令进行表面验证。如甲方的指令表面验证未通过,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经表面验证无误的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甲方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场内交易所 T+1 日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T+1 日 12:00 前将头寸补齐,如仍未补齐头寸造成交收违约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基金结算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7】4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证监会有新的通知则按新规定处理。 6.2.4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 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 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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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 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养老金产品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对由此给养老金产品和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10: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甲方过错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和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对甲方发送的指 令进行表面验证。如甲方的指令表面验证未通过,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经表面验证无误的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甲方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T+1 日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T+1 日 10: 00 前将头寸补齐,如仍未补齐头寸造成交收违约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基金结算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7】4 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证监会有新的通知则按新规定处理。 6.2.4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 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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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甲方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12: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 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对甲方发送的指令进行表面验证。如甲方的指令表面验证未通过,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经表面验证无误的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甲方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 T+1 日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 T+1 日 12: 00 前将头寸补齐,如仍未补齐头寸造成交收违约的,按照甲乙双方签署的资金结算协议处理。 6.2.4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 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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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因甲方原因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造成乙方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据此引发的证券、资金交收等违约事件,由甲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发现此类事件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给予必要的配合,但乙方的通知不作为甲方清算风险监管的前提条件。如因乙方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至少两个工作小时处理时间,对于预留时间不足的指令,乙方将尽量配合执行,但不确保成功。对于资金账户不足支付的,支付资金备足时间视为指令接收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如甲方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及养老金投资说明书的规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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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甲方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及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12: 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资金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同时需配合甲方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养老金产品资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的,甲方应确保 托管组合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14 时之前出具 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由此给乙方、乙方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乙方承诺监督的事项,如甲方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6.2.4 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 6.2.4.1 投资人可办理养老金产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本养老金产品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披露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6.2.4.2 T 日(交易日),投资人进行养老金产品申购、赎回,甲方和乙方分别计算养老金产品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甲方于 T+1日内将双方按约定方式确认的或甲方决定采用的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在指定网站及其官方网站上向份额持有人披露。 6.2.4.3 T+1 日,注册登记人根据 T 日养老金产品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更新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乙方、甲方传送。甲方、乙方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6.2.4.4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实行申购 T+2 日内、赎回 T+5 日内清算交收。 6.2.4.5 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净额及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入款净额)与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扣除归产品的费用及养老金产品转换转出款扣除归产品的费用)的差额来确定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甲方负责将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划到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乙方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甲方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资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乙方按甲方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6:00 前划到“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乙方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甲方进行账务处理。 6.2.4.6 甲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资金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甲方承担;乙方未能按上款约定将资金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养老金产品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6.2.4.7 甲方应将每个交易日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养老金产品的数据传送给乙方。甲方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本养老金产品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乙方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甲方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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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造成乙方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据此引发的证券、资金交收等违约事件,由甲方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发现此类事件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给予必要的配合,但乙方的通知不作为甲方清算风险监管的前提条件。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至少两个工作小时处理时间,对于预留时间不足的指令,乙方将尽量配合执行,但不确保成功。对于资金账户不足支付的,支付资金备足时间视为指令接收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如甲方的指令不符合养老金投资说明书的规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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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及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T+1 日12: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资金托管账户,或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 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乙方承诺监督的事项,如甲方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甲方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2.4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 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12: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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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

投资的清算与交割. 6.1 交易所交易资金的清算与交割。 6.1.1 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投资管理人租用或安排的专用交易单元进行,投资管理人有权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养老金产品资产的证券交易通过甲方租用或安排的交易单元进行。 6.1.2 托管人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乙方通过以自身名义开立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负责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进行养老金产品资产项下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 6.1.3 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投资管理人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完成清算交割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对由此给养 老金产品资产及托管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投资管理人承担。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 T+1 日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甲方应当在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运作过程中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甲方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及回购欠库等原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 完成清算交割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及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T+1 日12: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组合资金托管账户,或及时补足欠库券。 6.1.4 因投资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如因托管人 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 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 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免责,但需及时 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向投资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同时需配合投资 管理人的后续处理事宜。 6.1.5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易日(T 日)日终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最迟应于 T+1 日 10:00 前补齐,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如有),托管人应在资金交收前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清算交收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养老金产品资产和乙方造成的损失。如因乙方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养老金产品资产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但对于因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乙方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乙方可免责,但需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6.2 全国银行间市场以及场外市场交易的清算。 6.2.1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根据投资管理人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托管人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和场外交易时,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负责债券交收和资金的清算。甲方应当在发送清算指令时为乙方执行清算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6.2.2 进行场外交易时,托管人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投 资管理人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托管人承诺监督的事项,如投资管理人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场外交易时,乙方在办理资金清算前,应当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有效性。对于乙方承诺监督的事项,如甲方的指令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在交易依程序未生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指令对养老金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2.3 投资管理人应保证托管人在执行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托管人有权拒绝投资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投资管理人负责赔偿。投资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甲方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养老金产品资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6.2.4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执行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养老金产品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养老金产品的资金头寸不足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并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乙方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投资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甲方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乙方,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12:00 时。对于甲方超过上述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应尽力配合,但因甲方未留出足够的时间致使指令无法执行的,乙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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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养老金产品托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