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禁止行为 样本条款
投资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 投资禁止交易的证券。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投资禁止行为.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本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委托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资金拆借、贷款、质押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资产托管人不对本计划的投资禁止进行监督,不承担由于管理人因突破投资禁止造成的对委托人和本计划产生损失的任何责任。
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或有如下行为,若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合同当事人及第三方损失的,所有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 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4、 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 利用基金财产以向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6、 以套取基金财产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自融行为;
7、 通过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可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投资的资产;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或进行如下投资运作,若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合同当事人及第三方损失的,所有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 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
2、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投资禁止行为. 1、 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 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最低限额;
8、 委托人资金来源不合法;
9、 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0、 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1、 投资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高能耗、产能过剩行业的资产;
12、 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13、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14、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者结构化金融产品;
15、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未来监管机构取消或修改上述规定,本集合计划将按照最新规定取消或修改上述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投资禁止行为.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投资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 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2、 投资任何非标资产,投资分级基金劣后级;
3、 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4、 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6、 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7、 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8、 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9、 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10、 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11、 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 交易规定的行为;
12、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受托管人系统限制,托管人对本条投资禁止行为不进行投资监督,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系列基金任何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投资禁止行为. 1、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