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原则 样本条款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披露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媒体上公告。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 H 类别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披露原则.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以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说明书指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披露原则.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信托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披露原则.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披露原则.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并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同时,发行人还应当有针对性地披露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可能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够做出定量分析的,应当进行定量分析;不能做出定量分析的,应当进行定性描述。
披露原则. 集团与私募基金发生合作投资事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要求披露合作投资事项的具体模式、主要内容、相关关联关系和利益安排,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 (一) 拟设立的每一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并完成备案登记或募集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