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管理 样本条款

抵押品管理. 根据协议,托管行对客户因回购交易、证券出借等活动产生的抵押品进行估值、发起或回应追加抵押品通知、接收或发送抵押品等。
抵押品管理. 根據中央銀行規定,投資經理將就因場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而收到的抵押品(不論是為投資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目的以及為回購協議、逆回購協議及╱或借股協議而收取)代表單位信託基金及每一基金運用抵押品管理政策。 投資經理就基金採用的抵押品管理政策規定,與估值、發行的信貸質素、相關性及抵押品分散有關的現金及符合監管準則 (於風險管理程序中披露)的高度流動性資產將為每一建議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許可抵押品。除現金外所收到的抵押品將具有高度流動性,並在受監管市場或多邊交易設施上以透明的定價買賣,以便能夠以接近預售估值的價格迅速出售。抵押品將按照市場價格每日進行估值,如果抵押品的價值跌至低於承保要求,將使用每日變動保證金。收到的抵押品將由獨立於對手方的實體發行,且預期不會與對手方的業績表現出高度相關性。抵押品將在國家、市場及發行人方面充份多樣化,而對某一發行人的最大投資為相關基金資產淨值的 20%。倘基金投資於不同對手方,則集合不同的抵押品籃子以計算單一發行人的 20%投資限制。此外,相關基金可全數抵押在成員國、其一個或多個地方當局、第三國家或一個或多個成員國所屬的公共國際機構(載於本基金章程附錄I)發行或擔保的不同可轉讓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惟基金須收到最少六次不同發行的證券,及任何一次發行的證券不可超逾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由投資經理操作的抵押品政策將設定投資經理就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需的適當抵押品水平。投資經理亦將為各個作為抵押品收取的資產類別,在計入該等作為抵押品而收取的資產特性(例如其信貸地位或價格波動以及任何流動性壓力測試政策的結果)後,採用清晰的扣減政策(即將從用作抵押品的資產市值中扣減事先釐定的百份比之政策)。 投資經理代表相關基金不得出售、抵押或再投資相關基金接獲的任何非現金抵押品。 不可出售、抵押或再投資非現金抵押品及任何為及代表基金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可投資於以下任何一項︰
抵押品管理. 信託基金設有抵押品管理政策,該政策界定信託基金可收取的「合資格」抵押品類型,以減低因使用衍生工具及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技巧而引致的對手方風險(包括作出任何適用調減)。調減乃降低所收取的抵押品市值,從而容讓一旦抵押品市值下跌時作為緩衝保障。信託基金所收的抵押品,將一般屬優質及具備流動性,例如現金及政府證券。該政策規定獲准的抵押品種類,包括現金、政府證券、存款證、有關機構發行的債券或商業票據。為減少對手方風險而收取的所有抵押品,將須符合下列條件: - 其將具有高流動性,並在受監管市場交易﹔ - 其須至少每天進行估值﹔ - 其須屬優質﹔ - 其不會與對手方的表現有高度關聯性﹔ - 其將在國家、市場及發行人方面具備充足多元化﹔ - 其將由信託人或第三方託管人持有,該等人士須受審慎監管,並與抵押品提供者概無關連﹔及 - 其將能夠完全由信託基金強制執行而毋須通知或經對手方批准。 抵押品政策將就衍生工具及其他有效管理投資組合交易涉及的對手方風險設定所需的適當抵押品水平。基金經理(透過投資經理)亦將考慮所收到的資產特點,例如信貸評級或價格波動性,以及任何流動性壓力測試政策的結果,就收到的各類資產,採用清晰的扣減政策(即根據政策將從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市值中減去某預設百分比)。 在收取現金抵押品的情況下,如將該等抵押品進行再投資,則將會根據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有關 ETFs 及其他 UCITS 問題的指引(ESMA/2012/832EN)的要求予以分散。倘現金抵押品被再投資於一種或以上的獲准投資類種,則存在該項投資會賺取少於就該項現金應向對手方支付的利息,以及將退還少於被投資的現金款額之風險。非現金抵押品將不會被出售、再投資或抵押。 本信託基金並非獲證監會認可供香港公眾人士認購的信託基金,故本補充文件中文版並無載列本信託基金的詳情。 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為透過投資於亞太區(日本除外),從而達致資本增長。 信託基金將尋求透過把其總資產最少70%直接及間接投資於在亞太區(日本除外)註冊成立或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或在該等國家(包括已發展及新興市場)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達致其投資目標。 至於其總資產的其餘部分,信託基金可直接及間接投資於亞太區以外的地區(日本除外)的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及投資於固定收益與現金。 為實施投資政策,信託基金可透過美國預託證券、全球預託證券及其他股票相關證券(包括參與票據、結構性票據、股票掛鈎票據及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務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信託基金亦可透過投資於集體投資計劃(包括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的聯繫人士管理的集體投資計劃)及其他可轉讓證券取得間接投資參與。信託基金亦可使用衍生工具,包括期貨、期權、掉期、認股權證及遠期合約,作有效管理投資組合(包括對沖)。
抵押品管理. 授權公司董事設有抵押品管理政策,該政策界定基金可收取的「合資格」抵押品類型,以減低因使用衍生工具及有效管理投資組合技巧而引致的對手方風險(包括任何適用扣減率)。扣減率乃對所收取的抵押品市值作出調減,以在抵押品市值下跌時作為緩衝保障。本公司所收的抵押品,將一般屬優質及具備流動性,例如現金及政府證券。該政策規定獲准的抵押品種類,將包括現金、政府證券、存款證、有關機構發行的債券或商業票據。為減少對手方風險而收取的所有抵押品,將須符合下列條件: - 其將具有高流動性,並在受監管市場交易;
抵押品管理. 基金若訂立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其對交易對手的交易對手風險將相等於該交易對手所有場外衍生工具的正數市值,惟:
抵押品管理. 作為子基金店頭市場衍生性金融商品、證券借貸(如允許)、回購及反回購交易的一部份,子基金可接收抵押品以降低其交易對手風險。子基金接受與該等交易有關的任何抵押品必須符合第 10.2 (A)節所述的準則,惟貨幣市場子基金接收與反向回購交易有關的抵押品則必須符合第 10.1(AA)(1)節或第 10.1(AA)(7)(b)節所述的準則。反之,作為交易對手在子基金進行任何投資的擔保,交易對手可要求(i) 將子基金資產的所有權徹底轉讓作為抵押品,或(ii) 就子基金資產為交易對手的利益建立擔保權益作為抵押品。 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管理公司將就第 10.1(AA)(7)(b)節所述符合日期為 2018 年 4 月 10 日的委員會授權條例(EU)(修訂及補充條例(EU) 2017/1131)第 2 條規定的反向回購協議,向其所接收的相關流動性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作出扣減。 按照其與子基金所接收的抵押品管理相關的內部政策規定(就貨幣市場子基金而言,僅限於就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與反向回購協議(如需要)有關所接收的抵押品),管理公司將可決定: - 所需抵押品的水平;以及 - 在考慮非現金資產的特性(例如發行人的信用評級、到期日、貨幣及資產的價格波動及貨幣市場基金條例所規定的任何其他因素(如適用))下,適用於接收作為抵押品的非現金資產的評價扣減水平(可能須就與貨幣市場子基金就反向回購協議所接收的流動可轉讓證券和貨幣市場工具,在適用法律所訂明的扣減水平之上加入額外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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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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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上海嘉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