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担保物 Clause in Contracts

担保物. 本基金可根据第 13.8(C) 及 13.11(B) 条所载规定向各交易对手收取担保物,前提是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流动性 - 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以充分买卖,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通量高并且定价透明的市场上买卖; (B) 估值 - 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按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量-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担保物的效力时,该资产应立即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 - 担保物应受限于根据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相关市场风险制定的估值折扣政策; (E) 多元化 - 担保物必须适当地多元化,以避免风险敞口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和/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并且在遵守本第 13 条相关条款所载的投资限制和规额时,应考虑本基金对担保物的发行人的风险敞口; (F) 关联性 - 担保物的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性,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效力。因此,由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 券,都不应用作担保物; (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 - 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法律专业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抵押物; (H) 独立保管 - 抵押物必须由本基金的受托人持有; (I) 可强制执行性 - 受托人基金资产无需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进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强制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 -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 《守则》第 8.2 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 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受限于本第 13 条所载适用于有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进行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K) 担保物上不应存在先前的产权负担;及 (L) 担保物不应包括 (i) 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 (ii) 由特别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 (iii) 证券化产品;或 (iv) 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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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契约, Trust Deed

担保物. 本基金可根据第 13.8(C为限制本附件 6 第 4.4 (c) 及 13.11(B) 条所载规定向各交易对手收取担保物,前提是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段和第 5.2 段所述的各交易对手的风险,认可投资基金可从此类交易对手处收取担保物,前提是担保物符合下列要求: (Aa) 流动性 - 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以充分买卖,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通量高并且定价透明的市场上买卖— 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予充分交易,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性高并定价透明度的市场上买卖; (Bb) 估值 - 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按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估值—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c) 信用质量-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担保物的效力时,该资产应立即予以替换信用质量 — 担保物具有高信用质量,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导致会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则应立即更换此类担保物; (Dd) 估值折扣 - 担保物应受限于根据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相关市场风险制定的估值折扣政策估值折扣— 应对担保物实行审慎的估值折扣政策; (Ee) 多元化 - 担保物必须适当地多元化,以避免风险敞口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和/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并且在遵守本第 13 条相关条款所载的投资限制和规额时,应考虑本基金对担保物的发行人的风险敞口多样化 — 担保物适当多样化,以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同一集团内的任何单一实体和/或多个实体中。在遵守本附件 6 第 1 (a) 段、第 1 (b) 段、第 1 (c) 段、第1 (f) 段、第1 (g) (i) 及(ii) 段以及第1 (g) 段的但书条款(A) 至(C)项和第 2 (b) 段列明的投资限额和限制,应考虑认可投资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 (Ff) 关联性 - 担保物的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性,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效力。因此,由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 券,都不应用作担保物相关性 — 担保物的价值不得与金融衍生工具得交易对手或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对手的信用可靠度存在任何显著的相关性,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为此,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或发行人、证券融资交易对手、或其任何关联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得作为担保物; (G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 - 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法律专业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抵押物运营和法律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营能力和法律专业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Hh) 独立保管 - 抵押物必须由本基金的受托人持有— 担保物由受托人或正式委任名义持有人、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持有 (I) 可强制执行性 - 受托人基金资产无需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进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强制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 -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 《守则》第 8.2 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 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受限于本第 13 条所载适用于有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进行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K) 担保物上不应存在先前的产权负担;及 (L) 担保物不应包括 (i) 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强制执行 — 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进一步追索,即可随时获得或对担保物进行强制执行; (j) 担保物再投资 — 为相关认可投资基金账户收到的任何担保物再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只能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和根据 《守则》第8.2 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所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则》第 7 章所列明适用于该等投资或承担的风险的相应投资限额或限制。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属优质时,必须至少考虑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和流动性状况; (ii) 由特别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收到的非现金担保不得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iii) 现金担保再投资的资产组合,应符合本附件 6 第 7 (b) 段及第 7 (j) 段所列的约定; (iv) 收到的现金担保不得进一步用作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v) 收到的现金担保再投资于其他投资时,该等投资不得进行任何证券融资交易; (k) 担保物不应受到先前产权负担的限制;以及 (l) 通常,担保物不包括 (i) 收益分配主要来自于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化产品; (ii) 由特殊目的载体、特殊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 (iii) 证券化产品;或 (iv) 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非上市的集合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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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契约

担保物. 本基金可根据第 13.8(C为限制本附表六第4.4(c)及5.2分段所述就各交易对手承担的风险,获认可投资基金可向有关交易对手收取担保物,但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 (a) 及 13.11(B流动性-担保物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予充分交易,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动量高并享有定价透明度的市场上买卖; (b) 条所载规定向各交易对手收取担保物,前提是担保物须符合下列规定:估值-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以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 (c) 信用质量-担保物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但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会导致损害到担保物的有效性时,该担保物应即时予以替换; (d) 估值折扣-对担保物实施审慎的估值扣减政策; (e) 多元化-担保物适当地多元化,避免将所承担的风险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及 (A) 流动性 - 担保物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及可以充分买卖,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稳健价格迅速售出。担保物应通常在具备深度、流通量高并且定价透明的市场上买卖至(C)项条文及第2(b)分段所列明的投资限额及限制时,应考虑获认可投资基金就担保物的发行人所承担的风险; (Bf) 估值 - 应采用独立定价来源每日按市价计算担保物的价值关联性-担保物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交易交易对手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而导致损害担保物的有效性。就此而言,由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交易对手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券,都不应用作担保物; (Cg) 信用质量-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必须具备高信用质量,并且当担保物或被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发行人的信用质量恶化至某个程度以致会损害担保物的效力时,该资产应立即予以替换管理运作及法律风险-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专业法律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担保物; (Dh) 估值折扣 - 担保物应受限于根据用作担保物的资产的相关市场风险制定的估值折扣政策独立保管-担保物由受托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持有 (E) 多元化 - 担保物必须适当地多元化,以避免风险敞口集中于任何单一实体和/或同一集团内的实体,并且在遵守本第 13 条相关条款所载的投资限制和规额时,应考虑本基金对担保物的发行人的风险敞口; (F) 关联性 - 担保物的价值不应与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或发行人的信用,或与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的信用有任何重大关联性,以致损害担保物的效力。因此,由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或发行人,或由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或其任何相关实体发行的证 券,都不应用作担保物; (G) 运作及法律风险的管理 - 基金管理人必须具备适当的系统、运作能力及法律专业知识,以便妥善管理抵押物; (H) 独立保管 - 抵押物必须由本基金的受托人持有; (I) 可强制执行性 - 受托人基金资产无需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进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用/强制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 -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 《守则》第 8.2 条获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而且获 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受限于本第 13 条所载适用于有关投资或风险敞口的相应投资限制或限额。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进行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K) 担保物上不应存在先前的产权负担;及 (L) 担保物不应包括 (i) 分配金额主要来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资工具的结构性产品强制执行-受托人无须对金融衍生工具发行人或证券融资交易交易对手进一步追索,即可随时取得或执行担保物; (j) 担保物再投资-为有关获认可投资基金所收取的担保物的任何再被投资须遵循以下规定: (i) 所收取的现金担保仅可再投资于短期存款、优质货币市场工具及根据《守则》第8.2条经认可的或以与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大致相当的方式受到监管 而且获香港证监会接受的货币市场基金,并须符合《守则》第7章所列明适用于有关投资或所承担风险的相应投资限额或限制。就此而言,货币市场工具指通常在货币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包括政府票据、存单、商业票据、短期票据及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评估货币市场工具是否属于优质时,最低限度必须考虑有关货币市场工具的信用质量及流动情况; (ii) 由特别目的投资机构、特别投资工具或类似实体发行的证券所收取的非现金担保物不可出售、再投资或质押 (iii) 证券化产品;或 (iv) 非上市集合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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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