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人與被授權人於經濟部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有同一之情形時,公司負責人應依民法第 106. 條、公司法第 59、108、115 及 223 條之規定行之。 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協力廠商合作意願書 立意願書人願於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貴單位」),獲選為「苗栗縣深度文化探索中心暨附設探索會館興建營運移轉(ROT+BOT)案」最優申請人後,接受 貴單位之委託,作為 貴單位之協力廠商,主要負責 (工作項目) 之工作,並承諾就本案所提出予 貴單位之各項投資計畫內容之智慧財產權,授權 貴單位在參與本案申請、甄審、投資契約執行之使用目的範圍內利用,特立此書。 此致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 立意願書人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號碼):立意願書人地址: 立意願書人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