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權益 样本条款

擔保權益. 為確保您可履行本用戶同意規定之義務,您授予 PayPal 對 PayPal 中持有的 PayPal 餘額享有留置權和其他擔保權益。 對 PayPal 的欠款 如果您的 PayPal 餘額因任何原因變為負值,該 PayPal 負餘額即代表您對 PayPal 的欠款。PayPal 可能會從後續您存入 PayPal 帳戶的款項或帳戶收到的付款中扣除欠款金額。如果您持有多個 PayPal 帳戶,我們可能會使用您其他 PayPal 帳戶中的 PayPal 餘額抵銷某個 PayPal 帳戶的負餘額。如果您在 PayPal 帳戶中有負餘額的情況下繼續使用該帳戶,即表示您授權 PayPal 將負餘額與從您的帳戶發🎧的任何扣款或交易合併,我們會在開始扣款或交易前通知您合併的相關事宜。 如果在 PayPal 帳戶中持有多種貨幣款項,而其中一種貨幣餘額因任何原因成為負值,則 PayPal 可使用其他貨幣款項來抵銷負餘額。如果持有非相關貨幣負餘額達 21 天,PayPal 便會將此負餘額轉換為相關貨幣。在任一情況下,都需要進行貨幣 轉換,且適用 PayPal 的交易匯率(包括我們的貨幣轉換費)。 除此之外,如果您有積欠 PayPal 及其關係企業的逾期未繳金額,PayPal 會從您的 PayPal 帳戶扣款,以支付任何逾期欠款。這包括使用我們的 Xoom 或 Braintree 等多項產品所產生的欠款。
擔保權益. 14.1 第一固定押記
擔保權益. 14.1 第一固定押記 對於客戶帳戶當中結存的一切款項(以及其代表的任何債務或實益權益)❹包括持有作為保證金的存款(“擔保保證金”),客戶特此將其在以上款項當中具有的各種權利、所有權和權益,通過設定第一固定押記的形式,押記予國泰君安外匯,由國泰君安外匯以受託身份為其自身及其關聯機構持有,以此作為客戶償還和履行客戶債務的擔保(客戶❹特此承諾將償還和履行各項客戶債務)。
擔保權益. 供應商特此授予 Dana 和 Xxx a 之顧客(若適用)對 Dana 工具及其所有配件和附件、其替代品和替換品,以及其銷售所得的擔保權益,並授權 Dana 和 Dana 之顧客(若適用)及其代理人代表 Dana或擔任其實際代理人,以便依據 Dana 工具所在管轄區之法律準備、簽署和提交其認為必要的融資報表和其修正報表及類似文件或等效文件,以證明或維護其擔保權益。供應商明示放棄任何法律賦予其對 Dana 工具主張留置權的權利。除依本章節規定為 Dana 及其顧客設定的擔保權益 外,供應商應使 Dana 工具免於各項擔保權益、索賠、請求、留置權或其他財產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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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 業務の実施 2.1 業務の着手 受託者は、特記仕様書に定めがある場合を除き、契約締結後 14 日以内に業務に着手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この場合において、着手とは主任技術者が業務の実施のため調査社員との打合せ又は現地踏査を開始することをいう。

  • 教育の実施 受注者は、個人情報の保護、情報セキュリティに対する意識の向上、特記仕様書における作業従事者が遵守すべき事項その他本委託業務の適切な履行に必要な教育及び研修を、作業従事者全員に対して実施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再委託)

  • 情報管理 乙又は本業務の全部又は一部に従事する者は,本業務の実施によって知り得た秘密及び甲の行政事務等で一般に公開されていない事項を外部へ漏らし,又は他の目的に使用してはならない。指定期間が満了し,又は指定を取り消された後においても同様とする。

  • 合法性原则 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联络方式 兴银理财客户服务热线:40015-95561。 通过兴业银行(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兴业银行,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1】;兴业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 通过【富邦华一银行】(作为销售机构)购买本产品的,请联系【富邦华一银行】,【富邦华一银行】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富邦华一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 感谢您通过销售机构【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以(□ 直销:产品管理人销售/■ 代销: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形式购买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银理财”)作为产品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 请仔细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行使您在本业务项下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