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 出. 17.1 承 办 商 须 在 整 段 适 用 特 许 证 有 效 期 内 或 任 何 原 因 所 引 致 的 暂 停 业 务 期 间 支付 所 有 安 装 于 特 许 范 围 内 的 电 话 线 和 供 应 予 特 许 范 围 的 水 电 的 一 切 费 用 和按 金 , 以 及 支 付 现 在 或 以 后 须 就 特 许 范 围 及 其 业 务 缴 付 的 一 切 差 饷 、 地租 、 税 项 、 费 用 、 收 费 及 支 出 。 17.2 承 办 商 须 缴 付 并 清 偿 由 业 务 衍 生 、 由 业 务 所 致 , 或 于 其 他 方 面 与 业 务 有 关而 招 致 的 所 有 支 出 及 开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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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17.1 承 办 辦 商 须 須 在 整 段 适 適 用 特 许 证 有 效 牌 照 期 内 內 或 任 何 原 因 所 引 致 的 暂 暫 停 业 务 業 務 期 间 支付 間 支 付 所 有 安 装 于 有安 裝 於 特 许 范 围 内 許 範 圍 內 的 电 话 线 電 話 線 和 供 应 應 予 特 许 范 围 許 範 圍 的 水 电 電 的 一 切 费 費 用 和按 和 按 金 , ,以 及 支 付 现 現 在 或 以 后 须 後 須 就 特 许 范 围 許 範 圍 及 其 业 务 缴 業 務 繳 付 的 一 切 差 饷 餉 、 地租 地 租 、 税 项 稅項 、 费 費 用 、 收 费 費 及 支 出 。
17.2 承 办 辦 商 须 缴 須 繳 付 并 並 清 偿 償 由 业 务 業 務 衍 生 、 由 业 务 業 務 所 致 , 或 于 於 其 他 方 面 与 业 务 與 業 務 有 关而 關而 招 致 的 所 有 支 出 及 开 開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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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 出. 17.1 承 办 辦 商 须 須 在 整 段 适 適 用 特 许 证 許 證 有 效 期 内 內 或 任 何 原 因 所 引 致 的 暂 暫 停 业 务 業 務 期 间 間 支付 所 有 安 装 于 裝 於 特 许 范 围 内 許 範 圍 內 的 电 话 线 電 話 線 和 供 应 應 予 特 许 范 围 許 範 圍 的 水 电 電 的 一 切 费 費 用 和按 金 , 以 及 支 付 现 現 在 或 以 后 须 後 須 就 特 许 范 围 許 範 圍 及 其 业 务 缴 業 務 繳 付 的 一 切 差 饷 餉 、 地租 、 税 项 稅 項 、 费 費 用 、 收 费 費 及 支 出 。
17.2 承 办 辦 商 须 缴 須 繳 付 并 並 清 偿 償 由 业 务 業 務 衍 生 、 由 业 务 業 務 所 致 , 或 于 於 其 他 方 面 与 业 务 與 業 務 有 关而 關而 招 致 的 所 有 支 出 及 开 開 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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