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费用及开支 样本条款

收费、费用及开支. 19.1.1 除了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第 4.15.4 款所述的转换费及基金管理人有权为自己的使用及利益而保留的任何其它金额之外,对于各类别基金份额,在各历月相关基金份额类别最后估值时点之后(直至该投资基金终止,并根据第 27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为止),基金管理人有权尽快为自己的利益,从相关投资基金之中收取月度管理费,该管理费的计算及累计是依据相应期间内(见下文第 19.1.3 款的定义),在该基金份额类别各估值时点内,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相关的投资基金中相关部分(该部分按照发行中的相关类别基金份额所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并按照相应的年度比例(见紧接的下一款定义)确定(不考虑该估值时点之前或之后该资产净值的任何波动),但是: (a) 最后一期管理费应在根据第 27 条进行最后收益分配之日支付;以及 (b) 如因各基金管理人根据第 3.1(b)做出的决定,而未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计算任何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对本条目的相关的任何估值时点,根据第 3.3 条暂停计算任何投资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则计算管理费金额时,应参照计算该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相关类别份额最后估值时点内,或上述暂停计算之前相关类别份额的最后估值时点内 (视情况而定),相关投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19.1.2 适当的年费率应为每年 2.5%,或为 2004 年 3 月 1 日之后 设立的相关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所载的较高年费率,或 为受影响类别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通过特别决议确定的较高 年费率,但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时书面通知受托人,确定 比之前规定的更低的年费率和/或年费率范围(均不超过前 述年费率),费率根据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在相关投资基金中 相关部分的规模(该部分参照相关类别已发行基金份额所 代表的相关投资基金的权益单位数量计算)降低,作为该 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而在该通知指定的情形以及 期间内(如未指定期间的,则直至另行书面通知受托人以 取消之前通知为止),该较低的年费率或年费率范围应为相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适当年费率,但如果发出上述书面通知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担任信托的基金管理人,则任何上述通 知即应基于该事实予以取消。如在本款允许的最高标准范 围内,提高当时的月度管理费比例的,则各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相关类别基金份额的各持有人。 19.1.3 相应期间应为应付管理费的相关基金份额类别前一个估值时点起,直至应支付相关管理费届期之时或之后相关基金份额类别的估值时点(含)(或者,适用时,直至根据第 27条最后收益分配之日)。 19.1.4 尽管有第 19.1.1、19.1.2 及 19.1.3 条的约定,但是,经各基金管理人及受托人同意以及依据任何投资基金的设立通知中指明的规定,应付给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投资基金管理费可以参照上述条款约定方式之外的方式计算,和/或在 上述条款约定时间之外的时间支付。
收费、费用及开支. 25.1 除认/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及其他任何其根据本契约有权留存以供自用及获益的款项外,基金管理人还有权为其自身利益从相关子基金的资产获得:
收费、费用及开支. 19.1 除下文第 19.1.3 条另有规定外, 除认购费/ 申购费、赎回费用、第 (a) 最后一笔管理费应根据第 27 条在最后分配日期支付及 (b) 如就任何估值日(就本段而言相关者)根据第 3.3 条暂停有关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则管理费的金额应参考有关投资基金在有关投资基金紧随有关暂停后首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计算。 19.1.1 有关某投资基金的最高每年百分比率应为每年 2.5%或可能根据受影响类别份额的持有人的某项特别决议案设定的较高每年百分比率,前提是基金管理人可不时通过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将低于本契约前文所规定者的每年百分比率设定为任何投资基金的最高每年百分比率,及/或规定一个因应相关投资基金的规模而减少的每年百分比率范围(在有关范围内的比率一概不得超过上述每年百分比率),在有关通知可能指定的有关期间(或如无如此指定的期间,则直至向受托人发出进一步书面通知以取消前一份通知为止),有关较低的每年百分比率或每年百分比率范围应是有关投资基金的最高每年百分比率,但在发出上述有关书面通知的基金管理人停止担任信托的基金管理人后,任何有关通知应因此事实而予以取消。基金管理人应就当时指定的最高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批准的最高水平的管理费率的任何上调,向相关类别份额的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书面通知。 19.1.2 适当期间应为自相关投资基金应付管理费的前一个估值日(或如无前一个估值日,则为相关投资基金的有关份额类别的基金募集期的最后一日)起至相关投资基金的估值日(管理费的相关付款在该日或之后到期)(或(如适用)根据第 27 条设定的最后分配日期)(包括该日)的期间。 19.1.3 尽管有第 19.1、19.1.1 及 19.1.2 条的规定,就任何投资基金应付予基金管理人的费用可参考上述条款所载方法以外可能经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协定并载于与相关投资基金有关的成立通知和补充契约的某种方法计算。就初始投资基金应付的管理费详情载于附表 5 第 II 部分。 19.2 除下文第 19.2.4 条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有权为其自身在每个历月相关投资基金的最后估值日后尽快收取以各投资基金支付的每月受托人费 (a) 有关各投资基金的每年受托人费不得少于受托人与基金管理人可能不时协定的有关金额 (b) 最后一笔受托人费应根据第 27条在最后分配日期支付及 (c) 如就任何估值日(就本段而言相关者)根据第 3.3 条暂停有关投资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则受托人费的金额应参考有关投资基金在有关投资基金紧随有关暂停后首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计算。 19.2.1 最高每年百分比率应为每年 1%或可能根据受影响类别份额的持有人的某项特别决议案设定的较高每年百分比率,前提是受托人可不时通过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将低于本契约前文所规定者的有关百分比设定为任何投资基金的最高每年百分比率,及/或规定一个根据相关投资基金的规模而减少的每年百分比率范围(在有关范围内的比率一概不得超过上述每年百分比率),在有关通知可能指定的有关期间(或若无如此指定的期间,则直至向基金管理人发出进一步书面通知以取消前一份通知为止),有关较低的每年百分比率或每年百分比率范围应是有关投资基金的最高每年百分比率,但在发出上述有关书面通知的受托人停止担任信托的受托人后,任何有关通知应因此事实而予以取消。受托人应就当时指定的最高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批准的最高水平的每月受托人费率的任何上调,向相关类别份额的持有人发出至少一个月的书面通知。 19.2.2 适当期间应为自相关投资基金应付受托人费的前一个估值日 (或如无前一个估值日,则为相关投资基金的有关份额类别的基金募集期的最后一日)起至相关投资基金的估值日(受托人 费的相关付款在该日或之后到期)(或(如适用)根据第 27 条设定的最后分配日期)(包括该日)的期间。 19.2.3 受托人应有权保留基金管理人向其支付的任何费用,作为受托人提供管理服务的代价,并应有权保留根据本契约任何其他条文应以信托基金支付予受托人的任何其他费用。 19.2.4 尽管有第 19.2、19.2.1 及 19.2.2 条的规定,就任何投资基金应付予受托人的费用可参考上述条款所载方法以外可能经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协定并载于与相关投资基金有关的成立通知和补充契约的某种方法计算。就初始投资基金应付的受托人费详情载于附表 5 第 II 部分。 19.3 在不损害本契约明确授权对持有人或对任何投资基金收取的任何其他收费、费用、开支或负债的原则下,应以合适投资基金支付以下费用,及在适当的情况下,有关收费、费用及开支若非直接可归因于任何投资基金,则应参考多只投资基金各自的资产净值或基金管理人经审计师批准而决定的有关其他方法或基准而按比例在所有投资基金之间予以分摊,有关收费、费用及开支包括: (a) 所有印花税与其他税项、税金、政府收费、经纪费、佣金、兑换费用和佣金、银行收费、过户费及开支、登记费用及开支、基金管理人可能就涉及信托基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交易协定的受托人的有关交易费、保管人、联合保管人、次保管人及代表人的费用及开支、托收费用及开支、保险及担保费用,以及就收购、持有和赎回任何投资或其他财产或任何现金、存款或贷款而应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收费或开支(包括与此有关的收益或其他权利的申索或收取,以及包括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他们的任何关联人士在受托人或基金管理人或有关关联人士提供服务或进行导致产生有关费用或开支的交易时所收取或产生的任何费用或开支); (b) 审计师的费用及开支; (c) 基金登记机构的费用及开支(如受托人也作为基金登记机构,则包括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受托人的费用及开支); (d) 受托人就成立各投资基金收取的费用及其后因计算各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而产生的费用; (e) 因管理及托管根据本契约授权的信托而应以信托基金支付的开支; (f)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就信托产生的所有法律费用; (g) 受托人完全或纯粹为执行其于本契约下的职责而产生的现款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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