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3. 出租機關因開發利用或另有處分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因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或整建維護而不能達原租賃之目的時。 因開發、利用或土地重劃或參與都市更新而有收回之必要。 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地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 承租人違反本契約約定,經出租機關通知承租人定期改善而仍不改善者。 承租人毀損租賃房地或其他設備而不負責修繕者。 租賃房屋焚燬或滅失致不堪使用者。 承租人死亡或法人、團體解散時。 承租人未於第十三條所定期限內完成進駐者。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應收回時。 承租人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以促成本契約之簽訂,經出租機關查證屬實者。 依其他依法令符合終止契約之條件者。 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出租機關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出租機關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充作懲罰性違約金,如有造成其他損害,出租機關並得請求賠償,承租人絕無異議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四)乙方未取得甲方同意而變更約定用途或違反法令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