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意外責任險. 乙方於施工期間應為其專案管理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有延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雇主意外責任險. ■其他:乙方應負責辦理其執行本契約工作人員之安 全保險。如意外傷亡或其他意外情事,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雇主意外責任險. (1) 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0] 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新臺幣 [100] 萬 元。
(3)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
雇主意外責任險. 乙方依前款辦理之保險,其內容如下:
雇主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由承保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包括得為保險人之不保事項)。
雇主意外責任險.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 500 萬元,如有自負額由乙方自行負責。
雇主意外責任險. □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合保險或鍋爐保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 17.3 保險金額
17.3.1 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及相關法令規定足額投保相關必要保險。
17.3.2 建物由乙方按建造金額投保財產綜合保險。
17.3.3 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金額應依實際工程發包進度定之。
17.3.4 乙方應依高雄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及甲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相關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雇主意外責任險. ■其他:廠商應於活動執行期間,於活動區域內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包含: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 6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 3,0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 200 萬元;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責任新臺幣 6,400 萬元;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 2,500 元。
雇主意外責任險. (甲式–含廠商及其分包商之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