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之認定,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適用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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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契約書, 勞務契約書, www.cde.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