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终止 样本条款

无因终止. 我方如认为有必要,可随时提前十(10)天书面通知贵方后终止全部或部分订单,无需任何理由。在此种情况下,贵方应立即停止一 切工作,并终止所有订货及合同。我方只负责赔偿贵方由于终止行为而直接造成的合理的、无法挽回或减轻的实际费用(如在收到终止通知之前所 发生的购买材料费和劳务费)。贵方应在终止后的三十(30)天内将上述费用书面通知我方。我方就无因终止仅对贵方承担上述责任。

Related to 无因终止

  • 市场定价 融资租赁租金 河北华电沽源风电有限公司 129.94 0.00

  •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违约责任条款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该协议。 违约方应依该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初期費用 初期費用は、本サービスの利用を開始するに当たり必要となります。

  • 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开展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业务资格。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 附表三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倍數表

  • 保險費之交付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或委由代收機構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 保险人 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