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乌当 样本条款

智慧乌当. 甲方:贵州智源信息产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乌当. 关于“智慧乌当”的补充协议》 1、项目服务年限为合同签订日起 5 年,在第一个五年期服务结束后,对“智慧乌当”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充分利用可用资产,根据“智慧乌当”需求核算第二个五年期服务费用,双方按照新核算的服务费用签订第二个五年期服务合同; 2、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 1、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在运营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使用权; 3、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服务费(信息化建设专项奖金); 4、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内的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按照国家、贵州省贵阳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 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审批本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4、为乙方提供必备的机房场地和配套用房,并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 5、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购买服务等相关费用; 6、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5、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6、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 7、在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情形下,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信息安全等相关工作; 8、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智慧即墨经济开发区 《关于“智慧即墨经济开发区”的合作协议》 1、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各项资产,以及合作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资产,在合作期届满后均归甲方所有; 2、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1、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在合作期内对项目资产享有使用权; 3、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服务费(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4、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内的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的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按照国家、山东省即墨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 5、在合作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6、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 7、在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情形下,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信息安全等相关工作; 8、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 力提供协助。 根据公司与各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应的补充协议,均约定了合作方及公司在项目中的权利及义务,明确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合作模式、实施计划、回款方式等,该等协议具有可执行性。其中智慧焦作、智慧新安项目已经按合作协议具体执行,智慧兴文项目已经执行了一期工程,智慧乌当、智慧即墨经济开发区项目也与合作方签订了相关补充、合作协议,抓紧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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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智慧財產權 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權利、圖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 契約条件 契約書及び仕様書その他一切貴庁の指示のとおりとする。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保荐机构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普”、“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 “本次发行”),并已聘请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保荐机构”或“本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南京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 立契約人 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授權代表人:參事代理秘書室主任 許炎煌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 1 段 1 號 電話:(00)00000000 廠商:精準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林章益 地址: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 965 號 6 樓電話:(00)00000000

  • 违约条款 (1)乙方逾期交付标的物、甲方逾期付款,按日承担违约部分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 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