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乌当 样本条款

智慧乌当. 甲方:贵州智源信息产业孵化基地有限公司乙方: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甲乙双方全面展开“智慧乌当”的建设、运营、服务合作,甲方负责“智慧乌当”项目的组织、规划与决策、相关项目运营,乙方负责“智慧乌当”相关项目建设。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公共基础数据库、智慧社区、智慧管网、智慧停车、智慧医疗、智慧城管等领域。 2、 本协议中乙方计划投入 3.5 亿元人民币,与甲方共同打造“智慧乌当”。项目规模和建设内容可根据建设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进行增减,单个项目的实施均按法定程序经政府采购流程完成。 3、 乙方承诺提供性价比最优的项目建设方案和实施、运营服务,并同意根据“智慧乌当”项目的推进情况,适时在乌当区投资设立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营服务公司,确保项目的实施、运营、维护、服务和结算的本地化。乙方以及在乌当区投资设立的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营服务公司,应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应税项目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税款。 4、 甲方同意依据“智慧乌当”项目实施方案,牵头组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包括组织、经费、人员、基础设施、数据等工作保障,积极支持“智慧乌当”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服务工作,以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5、 对于非盈利性公共服务类项目,甲方同意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每年列支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向乙方购买公共服务。对于盈利类项目,甲方同意采用符合财政部《PPP 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和《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 PPP 模式进行建设,由乙方通过市场化运营方式进行经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 6、 乙方结合国家创建智慧城市的要求,为“智慧乌当”制定规划纲要和申报方案,协助甲方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科技部、工信部等部委申报国家智慧城市、信息惠民、科技惠民等试点示范单位;协助甲方向各部委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
智慧乌当. 关于“智慧乌当”的补充协议》 1、项目服务年限为合同签订日起 5 年,在第一个五年期服务结束后,对“智慧乌当”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充分利用可用资产,根据“智慧乌当”需求核算第二个五年期服务费用,双方按照新核算的服务费用签订第二个五年期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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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 经营宗旨和范围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规则,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公司发展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资源,重视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致力于为股东获取尽可能高的经济利益。

  •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0 号国贸大厦 0 座 00 层及 00 层)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实生物”、“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本次发行”),并已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 一般条項 法人会員及びカード使用者)

  •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本人直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