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贖回 样本条款

暫停贖回. 基金章程規定,單位持有人要求贖回單位的權利按基金章程標題為「贖回單位」一節所述方式遭暫停期間,可能暫停計算每單位資產淨值。任何該暫停均須即時知會證監會,並於可行情況下採取所有合理措施結束 任何暫停期間。此外,暫停買賣公告將以合適方式(包括透過基金經理的網站 xxx.xxxxxxx.xxx)即時刊 登,及後於暫停期間最少每月刊登一次。
暫停贖回. 此外,董事可於以下期間,於保管人的批准下隨時暫停單位持有人要求贖回任何類別單位的權利及╱或可能延遲支付任何有關贖回所涉及的任何金額:
暫停贖回. 在本售股章程「估值及暫停-暫停」一節所概述的若干特殊情況下,管理人可暫停贖回任何基金或任何類別的單位。在該暫停釐定資產淨值及贖回期間,單位持有人將不能夠贖回其在有關基金的投資。
暫停贖回. 基金公司顧及投資人權益而認為有必要暫停贖回之特殊情況下,得暫時停止基金單位之贖回。就此而言,可能的極端情況例如經濟或政治危機,極端龐大的贖回要求量、股票市場或市場關閉,交易限制或阻礙基金出售持有資產或計算單位價值之其他因素。此外,BaFin 如認為基於投資人或大眾利益而有必要時,得命令基金公司暫停贖回單位。限制贖回可能導致投資人無法於預期時間內將基金單位變現。基金單位暫停贖回時,單位價值可能亦會下跌,例如基金公司被迫於暫停贖回期間,以低於市價之價格出售資產。基金公司有權暫停基金單位之贖回,恢復贖回時按當時適用之贖回價格計價,可能低於暫停贖回之前的價格。暫停贖回可能於基金解散時直接採行,且再也未能恢復單位之贖回,例如若基金公司終止基金之管理以便清算基金時。對投資人而言,風險是其可能無法按規劃之期間持有其投資,且所投入之大部分資金可能無限期無法動用或甚至損失全部資金。 資本利得稅之負擔視每位投資人之個別情況而定,且未來可能會有變動。投資人如有特定疑問,尤其是與其個人稅務情況有關之疑問,應聯絡其個人之稅務顧問。投資決策亦應考量投資人之非稅務相關狀況。
暫停贖回. 此外,基金經理在以下期間,可於保管人的批准下隨時暫停單位持有人要求贖回任何類別單位的權利及╱或可能延遲支付任何有關贖回所涉及的任何金額:
暫停贖回. 基金公司顧及投資人權益而認為有必要暫停贖回之特殊情況下,得暫時停止基金單位之贖回。特殊情況係例如,佔本基金相當部分之證券所交易之交易所異常休市,或本基金資產無法計價時。此 外,BaFin 如認為基於投資人或大眾利益而有必要時,得命令基金公司暫停贖回單位。 基金公司有權不接受以當前價格贖回單位,直到基金資產得以適時售出為止,但同時亦須保障所有投資人的利益。暫停贖回可能於基金解散時直接採行,且再也未能恢復單位之贖回 (參見「本基金之清算與合併」一節)。
暫停贖回. 此外,董事可於下列期間,經諮詢保管人後,隨時暫停釐定任何基金或歸屬於某類別的資產淨值及股東要求贖回任何類別股份的權利及╱或可能延遲支付任何有關贖回所涉及的任何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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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 本次交易的背景

  • 合作目的 雙方於暑期學生實習主題上展開具體合作事項,共同培養太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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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 销售费用 1,764.00 5,328.00 10,980.00 14,940.00 20,750.40 21,372.48 18,590.98 17,722.77

  • 发明专利 原始取得 2019-10-30

  •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