曦华投资 样本条款

曦华投资. 1.00% 2,332.48 私募基金(已备案) 福田赛富 2.23% 5,207.70 私募基金(已备案) 厦门赛富 2.23% 5,207.70 私募基金(已备案) 马鞍山固信 4.29% 9,999.95 私募基金(已备案) 天卿资产 6.73% 15,687.60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沙正义 沙正勇 0.22% 524.22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 2018 年 4 月,香江科技股东沙正勇、镇江恺润思和上海灏丞以及香江科技原股东沙正义基于自身的资金状况及投资安排,经与相关股权受让方协商一致,将持有的部分香江科技股份转让至谢晓东、扬中香云、汤林祥、宜安投资、曦华投资、福田赛富、厦门赛富、马鞍山固信、天卿资产及沙正勇,并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上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8 年 4 月 20 日,经香江科技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香江科技根据前述股份 转让事项相应修改了其《公司章程》。2018 年 4 月 23 日,香江科技完成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工商备案登记。上述股份变动均已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而转让的情形。
曦华投资. 序号 合伙人 首次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 出资方式 资金来源 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子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017 年 6 月 14 日
曦华投资. 是 否 已备案私募基金,完全穿透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后,不存在取得香江科技权益在停牌前六个月或停牌期间且为现金增 资的情形,作为单一交易对方认定 1 综上,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穿透计算人数为 136 名,未超过 200 名,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原则上不超过 200 名的相关规定。
曦华投资. 2018 年 6 月,新合伙人入伙及其老合伙人认缴份额的变化 ①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福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认缴出资额为 3,000 万元;②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子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缴出资额由 180 万元变更为 90 万元; ③虎林创达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由 8,000 万元变更为 2,000 万元。 此次变更完成后,曦华投资总认缴出资额由 16,180 万元变更为 13,090 万元。 与本次交易无关 曦华投资于 2018 年 4 月通过股权受让入股香江科技,该次受让对应的香江科技估值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收购香江科技股份的估值一致,其新合伙人系采用认缴新增出资额的形式入伙,老合伙人主要为出资额的调整,不存在低价入股 香江科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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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巨额赎回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合计预约赎回和在开放日合计赎回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总份额后的差额(净赎回份额)超过赎回确认日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10%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启动巨额赎回限制条款,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 额赎回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及测算 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时,业绩比较基准为【4.60】%(年化)。业绩比较基准用年化收益率表示,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 绩报酬,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承诺或保障。 业绩比较基准测算: 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 本理财产品为【混合类】产品,【根据市场不同阶段的变化在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权益类资产中灵活配置资金,同时适当参与以对冲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固定收益类资产部分主要投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权益类资产方面,主要投向股票及股票型基金】。以产品【投资现金等高流动性资产仓位0-20%,同业存单、存款、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仓位50%-80%,股票(含优先股)或衍生品仓位0%-20%,公募基金 0%-30%(含权益型基金),杠杆比例11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本产品发行时已知的【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期限匹配的非标资产收益率】,考虑本理财产品综合费率、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进行测算得出。(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详见产品说明书 “二、理财产品投资”部分。) 本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前根据当时已知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测算业绩比较基准。如新测算的业绩比较基准与前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准不同,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预约周期首日的前 【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应信息披露渠道披露下一封闭期业绩比较基 准。 赎回款项到账日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于理财产品赎回确认日后【3】个工作日内到账。在触动巨额赎回限制时,赎回款项的支付按照“七、申购和赎回”的第(七)部分“巨额赎回限制”的规定处理。理财产品赎回 确认日至赎回款项到账日期间不计利息。 理财产品费用 固定管理费:【0.18】%(年化)销售服务费:【0.45】%(年化)托管费:【0.02】%(年化) 认购费、赎回费:【0.00】%申购费:【0.00%】 因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产生的费用:本理财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如因投资该类资产而产生资产服务费或项目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将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其他:1、投资账户开立及维护费、交易手续费、资金汇划费、清算 费;2、与产品相关的审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执行费、信息披露费;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在实际发生时按照实际发生额支付。 上述产品费用详见“五、理财产品费用”部分。

  • 合同条款 按照实际情况编制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 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 其他要求 1.采用“现场网上开标”模式进行开标,投标人需到达开标现场。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 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D<7 1.50%

  •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取消料 ① 旅行契約の成立後、お客様のご都合で旅行をお取り消しになる場合にはパンフレット、ホームページ、契約書面等記載の取消料を、ご参加のお客様からは 1 室ごとの利用人数の変更に対する差額代金をそれぞれいただき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