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條款. (1) 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本協定生效 的規定之日期後三十天開始生效。 (2) 任何一方可隨時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在這種情況下 ,本協定 於接獲該通知之日起的三個月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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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條款. (1) 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本協定生效 的規定之日期後三十天開始生效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本協定生效的規定之日期後三十天開始生效。
(2) 任何一方可隨時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在這種情況下 ,本協定 於接獲該通知之日起的三個月後失效任何一方可隨時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在這種情況下,本協定於接獲該通知之日起的三個月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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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移交被判刑人協定
最後條款. (1) 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本協定生效 的規定之日期後三十天開始生效一、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法定程式並通知對方之日三十天後生效。締約之任何一方得透過外交途徑於五年前通知締約他方終止本協定。
(2) 任何一方可隨時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在這種情況下 ,本協定 於接獲該通知之日起的三個月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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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Protection Agreement
最後條款. (1) 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本協定生效 的規定之日期後三十天開始生效本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完成為使本協定生效的規定之日期後三十天開始生效。
(2) 任何一方可隨時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在這種情況下 ,本協定 於接獲該通知之日起的三個月後失效任何一方可隨時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在這種情況下,本協定於接獲該通知之日起的三個月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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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