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義務 样本条款

一般義務. 就甲方所揭露予乙方之機密資訊,乙方茲同意並應使其代表人將所有機密資訊嚴謹地處置,並應遵守本協議書之約定。
一般義務. 雙方透過其指定代表,應確保依照本協議及相關執行協議所創造或提供之智慧財產,能受到充分且有效保護,該智慧財產之權利得依照本附件規定加以分配。
一般義務. 廠商辦理本契約規定之服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專業之知識、經驗及技術,謹慎與勤勉之態度,履行其契約責任,擔任機關之忠實顧問,隨時保障機關之權益。並應以適當之專業技術水準與實務,契約規定應辦理服務,不得因機關之書面意見、指示或核定而影響、減少、免除或解除廠商應盡之義務。
一般義務. 1. 甲は、J-Debit カードを取り扱う店舗・施設(以下「J-Debit カード取扱店舗」という)を指定し、あらかじめ乙に所定の書面にて届出のうえ、乙の承認を得るものとします。なお、J-Debit カード取扱店舗の追加・変更・抹消についても同様とします。 2. 甲は、J-Debit カードを取り扱う端末機(以下「端末機」という)をあらかじめ乙に所定の書面にて届出のうえ、乙の承認を得るものとします。なお、端末機の追加・変更・抹消についても同様とします。 3. 甲は、すべての J-Debit カード取扱店舗内外の顧客の見やすいところに、J-Debit カードの取り扱いが可能である旨の乙所定の加盟店標識を掲示するものとします。 4. 甲は、乙が J-Debit カードの利用促進のために乙の印刷物等に甲の名称及び所在地等を掲載することを事前に同意するものとします。 5. 甲は、設置する端末機については乙所定の安全基準を満たすものを使用するものとし、甲の費用と責任において設置するものとします。
一般義務. 機密資訊接收方需保護機密資訊,相關標準應與其保護自有類似性質機密資訊之標準相同,但不得低於合理保護標準。本第 6 節(保密性) 不適用於以下資訊: (a) 為接收方知曉且無保密義務; (b) 非因接收方之過失而遭公開;或 (c) 由接收方獨立研發之資訊,或為了接收方所獨立研發之資訊。
一般義務. 3.1 客戶同意充分遵守WpHG中有關內幕交易和市場濫用的禁止規定(一旦歐盟禁止市場濫用條例可以適用,還應充分遵守該等條例),包括所有次級法律和監管指引。 3.2 此外,客戶同意充分遵守Eurex規則,尤其是有關買空賣空交易和預先安排交易的規定。 3.3 客戶承認,其瞭解Eurex直接市場准入將透過某一身爲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的 Eurex交易所參與者提供的指令傳遞系統實現。如果客戶或其人員未遵守Eurex規則或德國/歐盟證券交易法律,Eurex有權對已授予身爲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的交易所參與者的、允許其使用指令傳遞系統以便第三方在Eurex上作出指令的許可作出限制或撤銷該等許可。客戶同意將全數彌償工銀國際期貨和身爲電子交易設施提供商的Eurex成員因該等違反而發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 3.4 客戶承認,透過交易所參與者提供給第三方的指令傳遞系統從EDP系統或Eurex查閲交易資料和信息需要取得各Eurex交易所管理委員會的同意,如果相關交易所參與者已就Eurex交易所的價格與德意志交易所集團(Deutsche Börse Group)簽訂了市場資料傳播協議,則該等同意應特別視爲已經作出。
一般義務. 被害者支援団体では、被害者の合意なしにはいかなる手続きも行わない。被害者支援団体は、被害者の要望ならびに法的機関、医療機関、行政機関の要望に応じて、また、例外的に団体独自の主導により、介入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一般義務 a. 各締約國行使其權利,禁止有害廢棄物或其他廢棄物進口處置時,應按照第 13 條的規定將其決定通知其他締約國。 b. 各締約國在接獲按照以上 (a) 項發出的通知後,應禁止或不核發 許可證明,向禁止這類廢棄物進口之締約國出口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 c. 對於尚未禁止進口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的進口國,在該進口國未以書面同意進口時,各締約國應禁止或不許可此類廢棄物的出口。 2. 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 a. 考慮到社會、技術和經濟方面,保證將其國內產生的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減至最低限度; b. 保證提供充分的處置設施,用以從事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的環境無害管理,不論處置場所位於何處,在可能範圍內,在這些設施應設在本國領土內; c. 保證在其領土內參與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管理的人員視需要採取步驟,防止在這類管理工作中產生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的污染,並在產生這類污染時,儘量減少其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 d. 保證在符合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的環境無害和有效管理 下,使這類廢棄物之越境轉移減至最低限度,進行此類轉移時,應保護環境和人類健康,免受此類轉移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e. 禁止向屬於一經濟和(或)政治一體化組織,而且在法律上完全禁止有害廢棄物或其他廢棄物進口的某一締約國或一組締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出口此類廢棄物,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此類廢棄物不會按照締約國第一次會議決定的標準以環境無害方式加以管理時,也禁止向上述國家進行此種出口; f. 規定向有關國家提供附件五-A 所要求之關於擬議的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越境轉移的資料,詳細說明擬議的轉移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 g. 如果有理由相信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將不會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加以管理時,防止此類廢棄物的進口; h. 直接地並通過秘書處同其他締約國和其他有關組織合作從事各項活動,包括傳播關於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越境轉移的資料,以期改善對這類廢棄物的環境無害管理並防止非法運輸。 3. 各締約國認為有害廢棄物或其他廢棄物的非法運輸為犯罪行為。 4. 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和其他措施,以期實施本公約的各項規定,包括採取措施以防止和懲辦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5. 締約國應不許將有害廢棄物或其他廢棄物從其領土出口到非締約國,亦不許從非締約國進口到其領土。 6. 各締約國協議不許將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出口到南緯 60°以南的區域處置,不論此類廢棄物是否涉及越境轉移。 7. 此外,各締約國還應: a. 禁止在其國家管轄下所有的人從事有害廢棄物或其他廢棄物的運輸或處置工作,但得到授權或許可從事這類工作的人不在此限; b. 規定涉及越境轉移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須按照有關包裝、標籤和運輸方面普遍接受和承認的國際規劃和標準進行包裝、標籤和運輸,並應適當涉及國際上公認的有關慣例: c. 規定在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的越境轉移中,從越境轉移起點至處置地點皆須隨附一份轉移文件。 8. 每一締約國應規定,擬出口的有害廢棄物或其他廢棄物必須以對環境無害的方式在進口國或他處處理。公約所涉廢棄物的環境無害管理技術準則應由締約國在其第一次會議上決定。 9. 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的越境轉移使在下列情況下才予以許可: a. 出口國沒有技術能力和必要的設施、設備能力或適當的處置場所進行無害於環境且有效的方式處置有關廢棄物; b. 進口國需要有關廢棄物作為再循環或回收工業的原材料; c. 有關的越境轉移符合由締約國決定的其他標準,但這些標準不得背離本公約的目標。 10. 產生有害廢棄物的國家需遵照本公約以環境無害方式管理此種廢棄物的義務,不得在任何情況下轉移到進口國或過境國。 11. 本公約不妨礙締約國為更好地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實施與本公 約條款一致並符合國際法規則的其他規定。 12. 本公約的任何規定不應在任何方面影響按照國際法確定的各國 對其領海的主權,以及按照國際法各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及其大陸架擁有的主權和管轄權,以及按照國際法規定並在各有關國際文書上反映的所有國家的船隻和飛機所享有的航行權和自由。 13. 各締約國應承擔定期審查,確認是否可能把輸往其他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廢棄物的數量和(或)污染潛力減低。
一般義務. 1. 附件七所列各締約國應禁止依附件四-A 擬作處置的有害廢棄物向未列於附件七之國家的任何越境轉移。 2. 附件七所列各締約國應最遲於 1997 年 12 月 31 日逐步結束並自該日期起禁止依附件四 B 擬作處置的《公約》第 1 條第 1 款(a)項規定的有害廢棄物向未列於附件七之國家的任何越境轉移。除非所涉廢棄物依《公約》被定義為有害廢棄物,否則這種越境轉移不得加以禁止。
一般義務. 一、 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應遵守本規章的規定、委員會的規章、決議、準則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