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拥有《开曼群岛豁免有限合伙企业法》、其他适用法律法规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获 取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获取财务报告等信息的权利等。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 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2) 参与决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3) 对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4) 有权了解基金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营资料;
(5) 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在普通合伙人怠于履行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基金中的出资;
(7) 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有权将其在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8) 基金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基金相竞争的业务。但对有限合伙人所进行的可能与基金相竞争的投资活动或有限合伙人向基金提供商业机会的投资活动,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对该投资事项进行友好合作、公平协商,充分披露,有限合伙人不得与基金进行恶意竞争。有限合伙人在遵循上述原则基础下,可以单独投资或同基金联合投资。
(9) 有权与基金进行交易,但该等交易需经参与交易之当事合伙人之外的基金其他合伙人一致表决通过;
(10) 在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11) 在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基金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2) 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3) 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约定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4) 对其他有限合伙人与基金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使表决权;
(15)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 通过合伙人大会行使本协议赋予的表决权利;
(3) 督促执行事务合伙人积极行使职权;
(4) 获得投资收益分配的权利;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7)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8) 依合伙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9) 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赋予有限合伙人的各项权利。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3.2.2.1 参加合伙人会议;
3.2.2.2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3.2.2.3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3.2.2.4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 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并对了解的合伙企业所有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3.2.2.5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3.2.2.6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2.2.7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合伙企业收益分配或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
3.2.2.8 根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持有的合伙份额;
3.2.2.9 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其在合伙企业中持有的合伙份额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