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及决策机制 样本条款

管理及决策机制. 天津荣泰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决议执行投资项目的投资及处置、进行投资项目的投后监督、管理,并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属于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由对相关事项有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投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 3 人,其中基金普通合伙 人指派 1 人,每名有限合伙人各指派 1 人。 10、各合伙人地位及权利义务 10.1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普通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力及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事项,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等。 10.2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普通合伙人负有如下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按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事务,并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依据本协议约定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管理及决策机制. Community GP Limited 作为 Community Fund LP 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对外代表基金。普通合伙人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决议执行投资项目的投资及处置、进行投资项目的投后监督、管理,并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监督。属于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事项,由对相关事项有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
管理及决策机制. AGIC GP II Limited 作为 AGIC Fund 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基金日常运营, 对外代表基金。AGIC GP II Limited 已委任 Asia-Germany Industrial Promotion (Cayman) Limited(以下简称“管理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向 AGIC Fund 提供投资组合管理和行政服务。管理人是一间于 2015 年 4月 20 日成立的开曼群岛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蔡洪平先生。管理人成立了投资委员会,负责审阅及批准 AGIC Fund 投资项目的投资及处置。AGIC Fund 将设立有限合伙人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至少有 3 名但不超过 12 名有表决权成员,主要负责审议延长基金募集期、修改投资限制等重大事项,决议事项需过半数咨询委员会有表决权成员同意通过。Golden Link拟委派董事会秘书李黔先生在 AGIC Fund 担任投资委员会观察员和咨询委员会委员,监督 AGIC Fund 的相关投资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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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費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一 管理員人件費 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管理费 本计划的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费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由管理人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365;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

  • 管理人的权利 (1)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 (3) 按照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停止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 根据本合同及《说明书》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 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 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 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合同及《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 管理人的管理费 托管人的托管费;

  •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安排 具体安排详见本募集说明书“第九节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管理体制 本業務の実施に当たり、PMDA の意図しない変更が行われないことを保証する管理が、一貫した品質保証体制の下でなされていること。また、当該品質保証体制が書類等で確認できること。

  • 管理物件 本業務の対象となる物件(以下「管理物件」という。)は、管理施設と管理物品からなる。管理施設及び管理物品の内容は、別紙2のとおりとする。

  •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管理対象 本基準の適用システムにおけるハードウェア、ソフトウェア、ネットワーク、及びアプリケーションを対象とす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