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质量保证期 样本条款

服务质量保证期.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服务质量保证期. 投标产品质保期不低于1年。
服务质量保证期.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在半年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服务成果完善、修订。
服务质量保证期. 1. 服务质量保证期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服务质量保证期. 乙方中标后须提供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的免费质保期服务。无论在质保期内还是质保期满后,须对其实施的项目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提 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多种方式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能 4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最迟在第 2 个工作日内排除错误,2 个工作日内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临时应急等措施,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使用。
服务质量保证期.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技术服 务。
服务质量保证期.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乙方须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发生任何问题,乙方应负责无条件免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 重做: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 解除合同。
服务质量保证期.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年内提供免费调整、维护、咨询、更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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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保证期 12.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和用一流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 根据有关部门的检验结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至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2.3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2.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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