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量标准. A 类残疾人士院舍
服务量标准. 4 与服务量标准 7 的转换机制 ( 截至财政年度 3 月 31 日 )
服务量标准. 3 仅适用于主要为学前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临床心理学家。
服务量标准. 第 2 a 和 2 b 项所呈报的数字可互相重迭,即某活动如为特定服务对象而 设,同时又涉及策略伙伴,便可同时纳入服务量标准第 2a 和 2b 项计算。
服务量标准. 1 2 3 4 5 6 7 8 9
服务量标准. 1 ( 45) ≥ 90% - <100% 41 -44 服务量标准 3 ( 10) (向上 调整) 50% 12 ≥ 80 % - <90% 36 -40 50% 15 备注 6 已完成 75% 「学习计划」人士的百分率 = 全年最少出席了 4. 5 小时「学习计划」 的人数 × 100% 全年完成 6 小时「学习计划」 人数 备注 7 服务推广指以推广「 平和关系支援计划」 为目标的一次性活动,包括不设特定参加者数目的活动,例 如嘉年华及展览。教 育活动 /经验分享会上如有推广「平和 关系支援计划」的元 素,不应 作服务推广计算。 备注 8 接受服务的人数指完成了 75% 的 4 小时教育活动之目睹或面对亲密伴 侣暴力的儿童/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教育活 动应涵盖 2 个核心领域,包括情绪管理和与亲密伴侣暴力有关解决问题的技 巧。活动可在同一天或不同日子进行。每位出席任何 4 小时环节的儿童 ,无 论参与基本或深化课程,都应 作 1 个个案计 算。
服务量标准. 4 ( 32) ≥ 90% - <100% 29 -31 服务量标准 7 ( 4) (向上 调整) 25% 5 ≥ 80 % - <90% 26 -28 50% 6 备注 10 指旨在加强家庭关系和家庭凝聚力的活动 。活动可 以是一次性或 包含最少 2 节( 以小组形式提供,当中参与人数不少于 6 人)。 备注 11 服务使用者是指施虐者/ 可能使用暴力人士、 目睹或面对亲密 伴 侣暴力的儿童/可能使用暴力人士的子女及亲密伴侣暴力的 受害人。 备注 12 转介是指口头或书面( 包括以信件、报告及/或个案摘要) 作出 转 介。 备注 13 社区支援服务是 指「 平和关系支援计划」以外所提 供的服务,包 括转介接受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综合家庭服务中心/ 综合 服 务中心服务,以及 由同一服务营办机构提供的危机介入 、临 床心理服务、 经济援助、互助小组或个别个案进行 3 个月的跟进 服 务及由社署 或非政府 机构开办的施虐者 辅导计划 ( Batterer Intervention Programme)。 备注 14 不包括不设特定参加者数目的活动, 例如嘉年华及展览。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 标准 服务量指标 议定水平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及 [概念上每年的人员议定水平] 服务量标准的议定水平 (每年) XX 区精神健康综合社区中心 (1.0 团队规模)
服务量标准. 服务量指标 一年内的平均入住率 议定水平 98% (注释载于本协议附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