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費用(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1)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 %] (適用於服務費依不 同級距分別訂定費率,並依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各級距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其服務費用之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
服務費用(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 %(依機關公告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之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依機關公告各級距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之服務費率);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 5%,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 5%,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 35%,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 10%,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 45%(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 3 工程專案管理(不含監造)技術服務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載百分比上限之 %(依機關公告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之折扣率)計;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 5%,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 5%,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 35%,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 10%,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 45%(如有調整該百分比組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