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2015 年 11 月 2 日,吉林森工与森工集团和人造板集团签署《资产出资框架协议》,该协议对目标资产、定价方式、过渡期安排、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交割日与交割、员工安置和债务处理、各方的陈述和保证、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不可抗力、协议的修改及终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5 年 12 月 3 日,吉林森工与森工集团和人造板集团签署《增资协议》,该协议对用于出资的资产及作价、本次增资的定价和增资后的股权结构、交割日 和交割、过渡期安排、员工安置、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各方的陈述和保证、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不可抗力、协议的修改及终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6 年 1 月 12 日,吉林森工与森工集团和人造板集团签署《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价格和定价依据等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约定。 经审阅上述协议,本所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获得本法律意见正文第“三、(二)”部分所述的批准和授权后,上述协议生效即可以实际履行。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交易各方就本次交易的调整事项签署了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2021 年 12 月 1 日,盈方微与交易对方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1 年 12 月 1 日,盈方微与舜元企管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协议签署方的主体合格、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协议在其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后即对协议各签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4.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1 年 8 月 6 日,华联综超与转让方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对价支付、本 次购买资产项下发行股份及认购、标的资产的交割及期间损益、盈利补偿、过渡 期安排及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整合、协议生效条件、声明、保证与承诺、税费、协议的变更与解除、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及补救、保密、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通知等进行了约定。 2022 年 1 月 26 日,华联综超与转让方分别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就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上市公司财务印鉴及账务文件的交接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
4.2 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1 年 8 月 6 日,华联综超与华联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 协议》,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债权债务 处理与人员安置、置出资产的交割、置出资产过渡期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声明、保证与承诺、税费、协议的变更与解除、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保密、适用法律 和争议的解决、通知等进行了约定。 2022 年 1 月 26 日,华联综超与华联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 售协议之补充协议》,就置出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置出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交 易对价的付款方式、置出资产交割事宜、违约金、华联集团付款义务的担保措施、资金监管安排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
4.3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22 年 1 月 26 日,华联综超与补偿义务人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补偿协议》,就补偿期间、盈利预测及承诺、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盈利预测补偿的实施、减 值测试、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通知、不可抗力、 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4.4 股票质押协议》 为了担保华联集团在《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 议》项下置出资产交易对价支付义务的履行,2022 年 1 月 26 日,华联综超与华 联集团、创新集团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质押协议》,就股票质押安排、主 债权范围、协议的生效、质权凭证的占有和保管、质权的行使、权利义务的转让、费用、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 补充协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偿协议》及《股票质押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与国政通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017 年 10 月 13 日,华铭智能与国政通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就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交易方案、标的资产价格、交易对价支付方式、过渡期安排、标的资产交割安排、陈述与保证、本次收购后续事项、保密义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协议生效条件、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13 年 12 月 2 日,四川双马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经核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确定、交易对价、本次交易的实施与完成、过渡期、陈述与保证、生效条件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1、 2016年3月22日,申科股份与交易对方网罗天下等18名股东签署《资产购买暨利润补偿协议》。
2、 2016年3月22日,申科股份与华创易盛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3、 2016年5月12日,申科股份与交易对方网罗天下等18名股东签署《资产购买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4、 2016年9月13日,申科股份与交易对方网罗天下等18名股东签署《资产购买暨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5、 2016年9月13日,申科股份与华创易盛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审阅上述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获得本法律意见正文第“四、(二)”部分所述的批准和授权后,上述协议即生效并可以实际履行。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1、 2015年11月6日,长江电力与三峡集团、川能投、云能投签署《重大资产购买协议》。
2、 2015年11月6日,长江电力分别与平安资管、阳光人寿、中国人寿、广州发展、太平洋资管、GIC、重阳战略投资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3、 2016年1月19日,长江电力与三峡集团、川能投、云能投签署《重大资产购买补充协议(一)》。
4、 2016年1月19日,长江电力与太平洋资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审阅上述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约定的相关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并可以实际履行。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2023 年 3 月 12 日,滨海能源作为转让方、京津文化作为受让方共同签署了 《股权出售协议》,约定滨海能源将其持有的海顺印业 51%的股权转让给京津文化。在《股权出售协议》中,协议签署各方对本次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及支付安排、与标的公司相关的人员安排、过渡期及期间的损益安排、本次交易的实施、转让方和受让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协议的成立与生效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 根据《股权出售协议》约定,前述协议生效条件具体约定如下:
(1) 股权出售协议》经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司印章;
(2) 本次交易经滨海能源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3) 本次交易经京津文化内部有权审批机构批准、相关评估报告完成备案程序;
(4) 本次交易获得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有权政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注册/备案/同意(如需)。 本所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时依法生效,生效后对缔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 1、 2013年3月18日,太极股份与中国电科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2、 2013年3月19日,太极股份与姜晓丹等20名股东签署《资产购买协议》。 2013 年 6 月 6 日,太极股份与姜晓丹等 20 名股东签署《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
3、 2013年3月19日,太极股份与姜晓丹等20名股东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2013 年 6 月 6 日,太极股份与姜晓丹等 20 名股东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经审阅上述协议,本所认为,上述协议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签署协议的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获得本法律意见第三部分第(二)款所述的批准和授权后,上述协议生效及可以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