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丧失线 样本条款

权益丧失线. 为控制信托计划风险,信托计划成立后,本信托计划投资的股票锁定期间内,本信托计划的权益丧失线设置为 T 日存续优先级信托资金金额的 140%。 若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触及或低于权益丧失线的,受托人应当于 T 日 17:00 前电话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于 T+1 日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增强资金,以使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T 日)不低于预警线。受托人电话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后,应于 T+1 日 10:00 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补发书面通知。但若受托人通知后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持续低于权益丧失线的,则受托人无需再次通知追加补足义务人。 如本计划投资的股票锁定期间内,追加补足义务人未在 T+1 日 13:00 足额追加增强资金的,除该情形发生在非交易日内交易时间,或者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估值系统故障)等非受托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则劣后受益人立即且永久地丧失其享有的全部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不再是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受益人,劣后信托单位全部注销。此种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信托单位受益人的指令在变现条件成熟后立即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有权在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追加补足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后,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连续 10 个交易日在预警线以上的,则追加补足义务人有权申请要求全部或部分取回本人/机构上述追加的增强资金,但取回增强资金后不得使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低于预警线。 如追加补足义务人有权取回全部或部分上述追加的增强资金,但受托人尚未向其退回的,此时如发生劣后信托受益权的丧失情形,则该未退回的增强资金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向追加补足义务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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