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样本条款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人民币/港币汇率×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简称“国企指数”或“H 股指数”,是由香港的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以所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H 股公司为选股范畴。指数是以位列综合市值排名首 40 位股份所组成之成份股而计算得出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该指数的编制目 标是反映在香港股票市场上市、具有代表性的中国 H 股企业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及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 1994 年 8 月由恒生指数公司推出,现在包括 40 只市值最大及成交最活跃并以H 股形式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表现。 指数以 2000 年 1 月 3 日为基日,基点为 2000 点,每季检讨及调整一次。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为避免个别成分股比重过高,经流通调整后,每只成分股的比重上限将定为 10%。每只成分股的已发行股份数量只计算 H 股部份已发行股份数量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创业板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MSCI 中国 A 股指数(MSCI China A RMB Index)。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A 股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MSCI 中国A 股指数是由全球著名的指数供应商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编制的跟踪中国 A 股市场表现的指数。MSCI 中国 A 股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等特征,能够较好的反映中国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活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本基金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恒生医疗保健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恒生医疗保健指数反映在香港上市、主要经营医疗保健业务证券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中证香港科技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香港科技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中证香港科技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从港股范围内选取 50 只市值较大、研发投入较多及营收增速较好的科技领域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港股科技公司的整体表现。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S&P Hong Kong Listed China MidSmallCap Select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 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500 指数由全部 A 股中剔除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 300 名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 500 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国证生物医药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国证生物医药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国证生物医药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国证生物医药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 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