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样本条款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同华对标的资产以 2015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整体评估并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 960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47,000 万元。交易双方参考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46,800 万元。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价格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截至基准日(2015 年 3 月 31 日)进行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确定。经各方协商并经福建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本次交易的三钢集团资产包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3,018,470,574.55 元、三明化工土地使 用权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06,266,052.00 元。 1、 根据资产基础法,三钢集团资产包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3,111,673,848.24 元, 负债评估值为人民币 93,203,273.69 元,评估净值为 3,018,470,574.55 元; 2、 根据基准地价系数修 正法、成本逼近法,三明化工土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106,266,052 元。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评估机构德正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评估法和收益法对宜和股份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德正信评估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出具的德正信综评报字 [2015]第 069 号《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宜和股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 估基准日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结果为: 20,930.00 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亿零玖佰叁拾万元整)。该《资产评估报告》尚待深圳市国资委的备案。经过双方协商,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12,558 万元(即 20,930.00 万元×60%)。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交易由双方基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美元 300 万元。 任何与协议和转让股份相关的注册税和印花税均由受让方支付。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1、 本次交易中,泰山石膏少数股东持有的标的资产价值最终将以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显示的、且经有权单位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 2、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标的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的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具体日期确定为 2015 年 4 月 30 日。 3、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工作仍在进行中,标的资产的预估值为 419,550.00 万元,按照标的资产的预估值及发行价格计算,泰山石膏少数 股东以标的资产拟认购的股份数量为 36,899.74 万股。该等资产评估项目尚须经有权单位核准/备案,并以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发行数量由北新建材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北新建材董事会根据有权单位核准/备案的评估结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4、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应与北新建材作为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致。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 3.1 双方一致同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兼顾交易双方股东的利益为原则,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历史投资价值、净资产价值、可比公司及可比交易估值、标的资产的资产状况、盈利水平、品牌优势等因素并经交易双方协商,标的资产的预估值为 1,475,607.94 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暂定为 1,475,607.94 万元。 3.2 双方一致同意,如在估值基准日至标的资产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如明毅就其所持 9,133,667,644股普通股股份获得相应股份,则该等股份应一并向中粮地产转让。如在估值基准日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如明毅就其所持 9,133,667,644 股普通股股份获得现金,则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应扣除该等金额,中粮地产向明毅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相应减少,具体公式为:减少发行的股份数量=明毅获得的分红现金金额/第 4.4 条所确定的发行价格;如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本次交易后,目标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形,如明毅就其所持 9,133,667,644 股普通股获得现金,则明毅应向中粮地产支付该等现金金额。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1、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中,甲方以现金方式收购乙方所持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协商确定。 2、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7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 目标公司 100%股权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30,300 万元;故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30,158.95 万元;经各方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参考标的资产的评估值确定为人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以 2015 年 11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整体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载明的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38.665 亿元。交易双方参考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交易价 格为等同于 6 亿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银行中间价(1 美元对人民币 6.4585 元)计算的等额人民币,即 38.751 亿元。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 1950 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8 月 31 日,汤臣佰盛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 308,584.41万元。以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公平协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140,0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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