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资产转让. 双方确认,标的资产的初步预估值为 49,187.09 万元,最终交易价格将依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 2016 年 1 月 31日。 双方同意,狮头集团以现金方式向狮头股份支付本次资产转让对价,由狮头集团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至狮头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
标的资产转让. 双方确认,协议购买资产最终的交易价格将依据本公司竞价购买部分的交易价格确定;如本公司未能成功摘牌,协议购买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竞价购买资产的挂牌价格,即 15,600.00 万元。 双方同意,受让方以现金方式向出让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由受让方于标的股权交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直接持有出让方转让的目标公司 50%的股权。 双方同意,目标公司于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作为目标公司估值的一部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由受让方享有。
标的资产转让.
3.1 各方同意,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标的资产。
3.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机构备案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经甲方、乙方和丙方最终协商后确定,另行签署本协议之补充协议。
标的资产转让. 转让方同意按照《资产购买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资产,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资产。
标的资产转让. (1) 本协议转让标的系指《标的资产清单》所列明的转让方拟转让的全部不良资产,即标的资产。截至基准日,债权资产的本息余额为壹拾叁 亿 叁 仟 贰 佰 零 陆 万 玖 仟 柒 佰 陆 拾 元 肆 角 柒 分 ( 小 写 : 1,332,069,760.47),其中本金为拾亿陆仟玖佰捌拾叁万贰仟壹佰玖拾柒元柒角肆分(小写:1,069,832,197.74),利息为贰亿陆仟贰佰贰拾叁万柒仟伍佰陆拾贰元柒角叁分(小写:262,237,562.73)。
(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转让方在本协议《标的资产清单》中所列之债权资产状况,仅为转让方根据截至基准日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资产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或利息金额,下同)与《标的资产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转让方对此等金额误差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转让方此次系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资产的有效性、金额等状况与转让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等状况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转让方违约,转让方对此差别、误差不承担任何责任。
标的资产转让. 2.1 狮头股份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出售标的资产,狮头集团同意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受让标的资产。
2.2 双方确认,依据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水泥主业全部资产及负债项目评估报告》(京都中新评报字[2016]第 0063 号)确定的并经太原市国资委核准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即 49,187.09 万元)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为 47,105万元。
2.3 双方同意,狮头集团以现金方式向狮头股份支付本次资产转让对价,由狮头集团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至狮头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
2.4 自标的资产交割日起,狮头集团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狮头股份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亦不承担该等标的资产产生的相关损失。
2.5 双方同意,狮头中联于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或亏损作为对狮头中联估值的一部分,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由狮头集团享有或承担。
标的资产转让. (1) 本协议转让标的系指《标的资产清单》所列明的甲方拟转让的全部不良资产,即标的资产。截至基准日,债权资产的本息费余额为【壹拾壹亿贰仟零陆拾玖万壹仟玖佰玖拾玖元肆角肆分 】( 小写: 【¥1,120,691,999.44】),其中本金为【捌亿玖仟壹佰玖拾贰万零壹佰贰拾陆元柒角伍分】(小写:【¥891,920,126.75】),利息为【贰亿贰仟柒佰捌拾叁万零壹佰柒拾壹元壹角玖分】(小写:【¥227,830,171.19】),费用为【玖拾肆万壹仟柒佰零壹元伍角】(小写:【¥941,701.50】)。
标的资产转让. (1) 本协议转让标的系指《标的资产清单》所列明的转让方拟转让的全部不良资产,即标的资产。截至基准日,债权资产的本息余额为 元 (小写: ),其中本金为 元(小写: ),利息为 元(小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