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过程与结论 样本条款

核查过程与结论.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查阅了《Global Trailer》、汽车工业协会专用车分会统计数据及发行人各类产品销售数据。 2、 查阅行业研究报告及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成长性的说明,与发行人经营情况进行了对比验证。 3、 核查了发行人技术创新成果、业务模式、生产经营情况,核查其是否依靠创新、创造、创意开展生产经营,是否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进行融合; 4、 查阅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及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行业分类划分的标准并与发行人进行对比,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要求。 发行人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发行人自身发展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情况属实。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关于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要求。
核查过程与结论.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Related to 核查过程与结论

  •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 评估结论 本评估机构在尽职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估算,确定 “山西灵石亨元顺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 212,548.96 万元。

  •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 借貸權力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行使本公司的全部權力為本公司籌集、借貸或擔保償付任何一筆或多筆資金,以及將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財產及未催繳資本按揭或抵押。

  • 核查意见 经核查,对于 (1) 保荐人认为: 1、 控制权变更后,发行人与新的控股股东京东方将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高效协同,联动上下游,赋能全产业链发展,深化前沿技术合作,致力成为 Mini/Micro LED 显示和解决方案领先者; 2、 京东方本次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取得华灿光电控制权,契合 Mini/Micro LED 市场发展态势,也有利于落实其 MLED 业务发展战略;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放弃控制权主要是为了助推华灿光电协同上下游产业链资源、加快前沿技术研发及产品落地,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争取未来实现投资浮盈收益的同时,也能为珠海当地产业落地、产业链发展发挥积极促进作用。双方促成本次控制权变更具备合理性; 3、 2021 年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变更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变更也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在业务拓展、生产运营、资金管理、人才管理等方面已采取应对措施,以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性。 (2) 3),保荐人、发行人律师认为: 1、 京东方拟认购华灿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372,070,935 股股份(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完成后,京东方和 NSL的股份锁定期限均为 18 个月,在上述期限内,京东方通过直接持有华灿光电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控制的华灿光电股份数量不会减少,相关期限安排互相匹配。 本次发行完成后,在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和和谐芯光持有华灿光电股份且京东方及其关联方为华灿光电实际控制人期间,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和和谐芯光已承诺不会单独、共同或协助第三方谋求华灿光电的控制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京东方将拥有公司控制权且可以控制董事会进而全面参与日常经营决策,认定京东方为控股股东的依据充分,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2、 京东方实际控制人为北京电控,本次发行完成后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信息披露准确。 公司与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

  • 附件10 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 投标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总价 (大写)人民币 (小写)¥:

  •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