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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和拒收 样本条款

检验和拒收. 6.1. 供应商同意买方有权在其认为可行的任何时间和地点检验并 测试产品和做工,包括制造期间;即使之前已经付款或经过测试,买方也有权通知供应商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被拒收或需要纠正 或维修;供应商应自己承担费用,立即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完全 履行采购合同的所有条款。 6.2. 如果采购订单含有采购产品的安装或组装服务,买方可在最终验收产品之前,要求供应商进行测试以验证是否符合提供的规格或预期用途。买方的付款并不表示验收产品,最终验收也不表示买方认可潜在缺陷或限制买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 8条和/或适用的产品责任法下买方的权利。 6.3.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产品和服务的支付均不代表买方对产品和服务的验收,也不限制任何买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述第 8 和 14 条的权利。
检验和拒收. 所有贵方向我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订单中的条款和条件。所有接收的产品都应在“检测期间”届满前由我方签收或拒收。我方 可 基于合理的产品抽样检测而拒收任何整个订单。“检测期间”是指任何产品在交付后的一段合理时间,用以进行检测、安装、测试或试车, 且该期 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少于三十( 30)天。我方对本订单下在“检测期间”届满前支付的全部或部分付款,并不构成对订单本身的接受,同样前述 支付也不会免去贵方对任何不符合约定的项目应当承担的责任。贵方同意提供并保持我方可接受的与产品制造有关的检验和流程控 制系统,并且 同意在交付产品后的 10 年内持续保留完整的检查工作和流程控制工作的记录。
检验和拒收. 即使存在任何预付款,所有货物和服务均应在抵达最终目的地、交付或履行(视具体情况而定)后接受检验和测试,且对于货物而言,如果其将被合并入某个运行设施中,则检验和测试可在货物安装完毕后在运行条件下进行。如果本订单正面已经规定或引用了具体的验收测试程序或验收标准,则供应方和采购方(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视具体情况而定)将开展与验收程序有关的活动。如果在上述测试过程中,货物未能符合验收标准,则供应方将在无须采购方承担费用且经采购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正、调整或变更,以使其合格。如果在检验或测试过程中,货物或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被发现不合格、不令人满意、存在缺陷、质量或工艺低劣、或不符合任何保证或适用的规格或不符合采购方或本订单的任何其它要求,则在不损害任何其它权利或救济的前提下,采购方可拒收货物或服务(全部或部分),并在由供应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退还给供应方,且供应方应立即就所退还的货物或服务向采购方全额退款。此外,采购方还可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 (i) 全部或部分撤销本订单; (ii) 在部分拒收的情况下要求降低采购价格; (iii) 拒绝接受任何进一步的货物交付或服务履行; (iv) 在供应方承担费用的前提下开展为了使货物或服务符合本订单规定而必要的任何工作;以及 (v) 就任何和所有相关损失提出索赔。 对货物或服务进行的任何检验、未能检验、验收或付款均不免除本订单项下应由供应方承担的任何保证或其它规定,亦不损害采购方拒收不合格货物或服务或就不合格货物或服务而提出索赔的权利。 被采购方拒收、由供应方占有或控制、且采购方认定无法再修复或挽救的任何货物(在本条规定中包括在制品)均将由供应方自负费用以绝对不会被人类再使用或(除非采购方另有同意)被动物食用的方式处置。如果采购方认定上述货物(或在制品)还可以再修复或挽救,供应方将去除上述货物上的所有采购方标识,并按照采购方和供应方之间的书面约定进行处置。供应方将立即从采购方的场所撤回被拒收的货物,除非供应方明确请求采购方暂时储存上述货物,但相关费用和风险应由供应方承担。对于未在拒收通知出具后一个星期内被收回的拒收货物,采购方保留对其收取储存费的权利。 上述与接收、检验、测试、验收或拒收有关的任何活动均可由采购方的关联公司或由采购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执行,且将被视为如同由采购方执行一般,且与采购方执行具有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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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汇总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标包号(如为整包发标项目可不填): 序号 职务 姓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资格证书 (如有) 专业技术职称 (如有) 从事该行业年限 从事专业 备注 1 2 3 „ 供应商(盖单位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盖电子签章)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采购人将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授权代表准时参加,未现场参加的授权代表视为同意开标,如有需要现场澄清而未到场的授权代表后果自负。 22.2 按照规定同意撤回的投标将不予开封。 22.3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采购人当众拆封宣读每份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未列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一律不在开标时宣读。 22.4 采购人将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并存档备查,各投标人需仔细核对开标记录相关内容并签字确认。 22.5 投标人在报价时不允许采用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2.6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开标。

  • 税务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 保证金的退还 (1) 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成交人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成交人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入札方法 入札金額は、総価で行う。 なお、落札決定に当たっては、入札書に記載された金額に当該金額の10パーセントに相当する額を加算した金額(当該金額に1円未満の端数が生じたときは、その端数金額を切り捨てた金額とする。)をもって落札価格とするので、入札者は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に係る課税事業者であるか免税事業者であるかを問わず、見積った契約金額の110分の100に相当する金額を入札書に記載するこ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