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和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比较和评价. 1、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 评标委员会根据商务和技术评估的结果,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别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等内容进行打分(权重分配详见评分标准和细则)。
3、 评委打分办法
(1) 参加评分的评委应尽力体现客观、实事求是,避免学派偏见和个人偏好。
(2) 衡量、对比的依据,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供的正式数据、质询澄清中的文字为准,口头回答和收集的资料只作为参考。
比较和评价.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无投标人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作有效签署的;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比较和评价.
26.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文件,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6.2 磋商小组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详细评审标准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26.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 ﹞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报价扣除/%后参与评审,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具体办法及比例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26.4 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
26.5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节能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产品网站查询截图,在评标时给予认证产品一定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认证产品。具体办法及比例详见采购文件第四章。 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节能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产品网站查询截图,否则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6.6 公开发布的采购文件中的评分细则,在磋商期间,不允许做出更改。
26.7 磋商小组应独立对每个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系统将自动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
26.8 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26.9 供应商得分是由磋商小组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26.10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磋商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响应,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磋商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6.11 磋商过程要求:电子开标、磋商如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网上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审时,采取应急措施。
(1) 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 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 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存在潜在的泄密危险;
(4) 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 出现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网上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磋商的立即
比较和评价. 确定(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比较和评价. 24.1 经磋商(谈判)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谈判)小组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比较和评价. 24.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 6 章。
(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4.3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适用的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 6 章。
24.4 公开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评分细则,在评标期间,不允许做出更改。
24.5 采购代理机构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打分。
24.6 评分结束后,交采购代理机构汇总、统计,打印出结果,由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价格、商务和技术得分进行最后的复核,并签字确认。
24.7 投标人得分是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
24.8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比较和评价.
2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2 磋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标准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 5 章。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4.3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供应商企业类型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扣除 10%后参与磋商。具体办法及比例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 5 章。
24.4 根据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政策,对满足加分条件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了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可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办法及比例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 5 章。
比较和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重要技术参数凡带有排他性或歧视性的参数条款一律不作为评标依据。
比较和评价. 谈判小组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