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遵循. 董事及經理人應遵守所有規範公司活動之法令規章及公司政策,應遵守證券交易法有關防範內線交易法令,掌握公司重要未公開資訊時,不得於其規定期間內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不得故意違反任何法令之行為及對公司產品或服務為不實之陳述。
法令遵循. 貴寶號同意遵循適用於貴寶號及貴寶號關係企業之一切法律、命令及標準。
法令遵循. 乙方不得與第三人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形式濫用本服務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乙方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 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單位通報、或經甲方認定乙方從事風險交易或不法行為者, 甲方無須事先通知乙方,得暫時停止本服務,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或請求與代理收付交易款項相關之利息,或要求任何其他補償或賠償;其情節重大者,並得逕行終止契約。 乙方就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使用者知悉。 乙方辦理本契約相關服務提供消費者以電子支付帳戶連結信用卡付款者,應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相關法令、自律規範及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規定辦理,並同意配合甲方為遵循「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服務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及相關函釋要求所為之相關指示及要求。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為甲方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之最終收款方。 乙方對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以及載有全盈+PAY 及儲值卡資料之訂單等文件之保管責任,且乙方應遵守下列交易紀錄保存及查詢事項:
一、 應妥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
法令遵循. A. 供應商應遵所有循規範品項生產、運輸、出口、銷售之國家、州與地方法令。供應商亦應遵循負責任商業聯盟最新版本之行為準則及所有規範環境、安全、健康、勞動與道德之國家、州與地方法令。不論供應商或其任何關係企業均不得就美國政府或其任何機關所規定必須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政府核准者,於取得該許可證前,直接或間接出口/轉出口任何技術、資訊、製程或產品至任何國家(包括揭露受管制技術予受管制國家之國民)。供應商特此聲明並承諾不會供應給中德任何衝突礦產(礦產來自於直接或間接資助剛果及其鄰近國家之武裝部隊者),含鉭、錫、鎢、金等。供應商同意將通知其所有供應商此法令遵循政策,並承擔確保其已為該等供應商所遵循之責。中德有權隨時稽核供應商對此規定的遵循情形。
B. 若供應商的或交付任何品項予中德,供應商同意
(a) 遵守中德所有環境安全衛生規章與所有其他安全相關法律規定;且
(b) 提供符合第 11 條及 15 條所定之保險單據證明給中德。供應商及其受讓人、員工、代表人、承包商、代理商同意 遵循中德監管人員全部指示,並同意不干預中德之任何營運。如未遵循上述規定,中德得自行決定無條件立即終止相關 採購單。
C. 供應商同意遵循美國海外反貪腐法案(「FCPA」) 所定反賄賂相關條款規定、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反國際商業交易中賄賂外國公務員公約(「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所定原則、涉及禁止賄賂及其他不誠信商業行為之所有地方法律、及中德供應商反賄賂貪腐行為準則(中德準則)。供應商聲明並承諾就採購單所涉有關業務計畫,無直接或間接支付、提供、承諾或授權任何不正利益而與 FCPA、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地方法或中德準則有違。供應商保證其非外國官員(包含任何外國政府或部門、國家持股、國有或國營事業、國際公共組織、政黨之官員、職員、代表,或外國政治候選人)。任何本項所禁止之支付、提供、承諾等行為均構成採購單之重大違約,中德得以其單獨裁量權,以書面通知供應商後立即終止之。供應商同意使中德免於因供應商違反 FCPA、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 或地方法所致損失或損害,並同意承擔中德因供應商違反 FCPA 或地方法所致任何賠償責任。此外,供應商也同意允許中德,於確保 FCPA 與 OECD Anti-Bribery Convention 會計條款或監督本項規定之遵循必要範圍內,合理且及時取得供應商之帳冊和紀錄。
法令遵循. 乙方於辦理保險業務之招攬時應督促其所屬業務員及員工遵守「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
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相關規章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法令遵循. 本公司辦理內部重大資訊處理及揭露,應依有關法律、命令及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及本作業程序辦理。
法令遵循. 雙方應遵循中華民國及其進行營業活動、公司業務或清算幣別所涉及司法管轄區有關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遵守制裁之法令規定、行政命令及相關規範(以下合稱「防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