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及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的合规事宜 样本条款

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及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的合规事宜. 3.1 客户确认就开立账户所提供的所有数据和文件是真实、正确、完整,并没有误导成分。客户承诺若有关资料或文件出现任何变化, 会于有关变化后的 30 个公历日内以书面方面通知汇业。 3.2 为了遵守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及自动交换资料,幷根据任何本地或外国法律、法例或规例,及/或为了满足汇业的报告义务,客户同意汇业可向任何此类税务机关收集、保存、使用、处理、披露和报告客户向汇业提供的任何个人资料。 3.3 汇业保留要求客户提供额外书面证据的权利,客户亦有义务向汇业提供额外书面证 据来验证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下的美国或非美国状态及自动交换数据下的税务居民身份。 3.4 如果汇业决定,根据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规定( 或美国财政部条例或其发布之相关指引、任何相关之政府协议、任何类似或相关之非美国法律或任何汇业依据任何上述法规与任何国际间、政府间、半官方间、规管、行政、执法或监管机构、单位、部门、办事处、所在法律管辖地的机构或法院或法庭、交易所、结算所或其他机关、团体、单位、部门、办事处或其他机构( 个别称为「机关」) 所签署的合约),因为 客户在美国税法及规则下的状况,需要从客户账户抵缴或扣缴相关课税( 统称「FATCA 扣缴税」),则客户授权汇业可从汇业应支付给客户的费用( 受制于 FATCA 扣缴税) 中扣除或扣缴相关税款,向客户支付扣除或扣缴税款后之结余,并将此等抵缴或扣缴税款交付给美国国税局、其他机关或其任何代表。 3.5 如果汇业决定,根据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政策( 或根据《税务条例》(第 112 章)有关交换财务账户数据的法律条文及/或执行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政策之相关法律及法规(不论迎香港或其他管辖区)/国家协议/条约) (统称「相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政策法律及法规」),因为客户在相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数据政策法律及法规下的状况,需要从客户账户抵缴或扣缴相关课税,则客户授权汇业可从汇业应支付给客户的费用中扣除或扣缴相关税款,向客户支付扣除或扣缴税款后之结余,并将此等抵缴或扣缴税款交付给香港税务局、其他相关机关(不论香港或其他管辖区)或其任何代表。 3.6 客户同意在收到汇业要求后 90 日内,提供: 任何有关客户身份及税务状况以及任何客户的直接或间接受益者、受益人或控制人之文件或数据(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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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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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以人民币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美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 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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