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 样本条款

海通证券. 2023年11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2023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华泰证券:2023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2023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海通证券. 海通证券在以下 49 个主要城市的 91 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萧山、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合肥。
海通证券.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海通证券受到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如下: 1) 2021 年 2 月 7 日,因在推荐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中国证监会对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1〕16 号)。 2) 2021 年 2 月 7 日,因在履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持续督导职责及担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收购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1%和 49%股权财务顾问服务过程中,对相关企业核查存在不足,中国证监会对海通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2021〕14 号)。 3) 2021 年 3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海通证券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沪证监决〔2021〕40 号),要求海通证券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1 年内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 4) 2021 年 4 月 26 日,因在保荐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的间接股东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该间接股东股权结构不一致,中国证监会对海通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1〕32 号)。 5) 2021 年 4 月 26 日,因在保荐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的间接股东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该间接股东股权结构不一致,中国证监会对海通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1〕34 号)。 6) 2021 年 5 月 13 日,因①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和分析处理机制;
海通证券. 经核查,自查期间内,海通证券权益投资交易部及海通证券全资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自主买卖长城电脑及长城信息股票的行为。海通证券已出具书面说明:“海通证券权益投资交易部及全资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长城电脑及长城信息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海通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海通证券.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27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海通证券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海通证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8,653,000 元,并处以 85,959,000 元罚款。

Related to 海通证券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検針の手順 当社は、あらかじめ定めた日に毎月1度検針(この検針を「定例検針」といい、定例検針を行った日を「定例検針日」といいます。)を行います。定例検針を行う日は以下の手順により定めます。

  •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在上一开放日 20%以内(含 20%)的部分,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