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规则. 在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清退入围供应商,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 入围供应商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2) 入围供应商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采购人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
3) 入围供应商资质吊销或注销的;
4) 入围供应商泄漏委托方的秘密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采购人利益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 采购人针对项目审核时限、质量有权提出要求,由于入围供应商原因,项目审核时限超出委托时限或质量不合格的;
6) 入围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时,不接受省、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调解意见的;
7) 入围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将审核资料丢失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入围供应商应予赔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 在入围供应商违约情形下,采购人有权对本项目合同进行必要的变更。因入围供应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入围供应商应按本项目正常计算酬金的 20%支付违约金。
9) 入围供应商提供服务时,需按委托人要求时限完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将解除合同。
10) 执行纠错机制,即因项目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相关单位提出投诉,并确认入围供应商为责任方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1) 确定入围供应商后,如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情况,恶意窜通谋取入围则取消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2) 如遇到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协议自动解除。
13) 服务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限为二年,合同期限为一年。
清退规则. 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的,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清退规则.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 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框架协议:
清退规则. 在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清退入围供应商,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清退规则. 乙方不得出现以下情况,如有发生,予以清退。
(1) 违反工作纪律要求;
(2) 将甲方委托的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 乙方及其参审人员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有恶意串通修改工作底稿等资料的弄虚作假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给国家造成损失或给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查处一次,即扣减该项目全部咨询费用,并终止合同;参审人员触犯法律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 委托项目评审误差率大于1%的,误差率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准;
(5) 乙方响应文件中所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所有委托业务。触犯法律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 在合同实施期间,未经甲方同意,随意更换人员;
(7) 如果在工作中实质性损害了甲方的利益,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保留追究相关赔偿的权力;
(8) 乙方及其参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项目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馈赠或宴请。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参审人员触犯法律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 乙方所报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如在项目审核实施中发现乙方实际情况与所报投标材料不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所有委托业务。触犯法律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 甲方依据《中介机构考核办法》对乙方实行季度考核,累计三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清退。
清退规则. 入围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以及征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情形的,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清退规则. 在服务期内,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清退乙方,并终止合同, 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
(2) 乙方资质吊销或注销的;
(3) 乙方违反纪律、保密协议、回避制度的;
(4)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5) 乙方未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6) 乙方在违反二次合同约定的;
(7) 乙方提供服务时,将资料丢失泄露、故意拖延时间、私自联系第三方的;
(8) 因项目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相关单位提出投诉,并 确认入围供应商为责任方的;
(9) 乙方有其他违纪违法违规情况的;
(10) 服务期满、遇到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解除合同约定的。
清退规则. 在下列情形下采购人有权清退入围供应商,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1. 入围供应商实质性违反本框架协议约定的;
2. 入围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采购人指定期限内未予以及时纠正或补救的;
3. 入围供应商资质吊销或注销的;
4. 入围供应商泄漏项目单位的秘密或与第三方串通损害采购人利益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应予赔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 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
6.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7. 无正当理由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