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度控制 样本条款

湿度控制. 3.1 内置伺服湿化,连续显示箱内相对湿度 3.2 通过沸腾和蒸发的无污染的湿化系统 3.3 使用直接滴注方式的闭环湿化系统 3.4 ≥3升的可视湿化水供应 3.5 湿度测量范围10 -99 % RH
湿度控制. 45~55%RH内任一点,控制精度±1%RH,平衡及测量全过程湿度波动≤±5%RH;
湿度控制. 通过精确的湿度监测和控制,系统能够保持档案库房的湿度在合适的范围内,避免湿度过高或过低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湿度控制. 在机房中,过高或过低的湿度都会对计算机造成破坏。过高的湿度会使空气中的水分在计算机内凝结产生冷凝水,致使主机硬件短路或损坏。而湿度过低时,机房内会产生静电,造IT 设备无法运行甚至死机。
湿度控制. 范围:0~95%RH,精度±2%,重复性±0.2%。湿度探测器可以进行第三方校准机构校准。具有冷凝回流装置,实现自动补水的功能。通过堆肥罐通过进气口加水加湿,可通过设置的加湿周期完成自动加湿; ▲
湿度控制. 范围0-85%,精度±1%,湿度均一性±2%。采用电加热增湿水盘增加水分气化速度模式增湿,且带有门框加热,不会产生雾气。
湿度控制. 45~55%RH内任一点,控制精度±1%RH,平衡及测量全过程湿度波动≤±5%RH; 2. 十万分之一天平 2.1 十万分之一天平量程:≥40g; 2.2 分辨率:0.01mg; 2.3 重复性:≤0.03mg; 2.4 支持内校和外校。
湿度控制. 6~20g/kg,精度不低于±0.5 g/kg。
湿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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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 中标(成交 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 一 受注者について破産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破産法(平成 16 年法律第 75 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破産管財人 二 受注者について更生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会社更生法(平成 14 年法律第 154 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管財人 三 受注者について再生手続開始の決定があった場合において、民事再生法(平成 11 年法律第 225 号)の規定により選任された再生債務者等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