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木修剪 样本条款

灌木修剪. 1) 灌木造型修剪应使树型内高外低,形成自然丰满的圆头形或半圆形树型。 2) 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进行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应彻底疏除。 3) 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 4) 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早短截,促生二次枝。 5) 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若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的宜尽早剪除。 6) 成片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形成中间高四周低或前面低后面高的丛形。 7) 多品种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突出主栽品种,并留出适当生长空间。 8) 造型的灌木修剪应保持外型轮廓清楚,外缘枝叶紧密。 9) 花灌木修剪应特别注意: a) 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个-5个芽处 短截,促发新枝;一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 b) 一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10天-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度或重度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 c)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
灌木修剪. 3.1 灌木造型修剪应使树型内高外低,形成自然丰满的圆头形或半圆形树型。 3.2 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进行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 应彻底疏除。 3.3 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 3.4 无死株,缺株≤5%,适时补种。 3.5 病虫害防治及时,被害株率≤10%。 3.6 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早短截,促生二次枝。 3.7 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若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的宜尽早剪除。 3.8 成片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形成中间高四周低或前面低后面高的丛形。
灌木修剪. 5.2.1 孤植灌木修剪 5.2.1.1 观叶、观茎的棕榈科灌木和其它慢生性观叶灌木,主要适当控制灌木的形状,根据树种特性进 行疏枝、剪除枯枝黄叶。 5.2.1.2 萌发力强,生长快的观花、观叶灌木,春季或花期过后进行重剪,以控制植株徒长,维持一定 的高度与形状。 5.2.1.3 疏枝,剪口必须贴近干枝,平滑、不撕裂,不伤及干枝,不留桩头。 5.2.1.4 短剪,剪口平滑稍斜,剪口芽方向合理,距离剪口芽约 0.5 cm 左右。 5.2.2 整形灌木修剪 5.2.2.1 必须按设计要求或观赏要求,逐步修剪养成一定的形状,并且要求成形美观、曲线变化明显, 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规则式的同一品种植物造型, 其形状、大小应基本一致。 5.2.2.2 整形灌木成形后应保持原来的形状,随着植物的生长,其形体大于设计观赏要求或因频繁修剪 造成长势趋弱,应于春季进行回缩修剪。 5.2.3 片植灌木 5.2.3.1 按设计或观赏要求修剪,并剪去干枯枝、寄生与缠绕物,要求图形清晰,线条明显,整体美观 。 5.2.3.2 萌芽力强、生长快的观叶片植灌木,应于春季进行回缩修剪,以控制整体高度和保持良好的长势。 5.2.3.3 观花片植灌木应于花后适度修剪或重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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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 2 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审核内容 投标单位名 称

  • 計の変更 市は、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る場合、事業者に対して書面により設計変更を要求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ものとする。

  •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核查过程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

  •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屬前段第 3 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 違約金等) 甲が第12条又は前条第2項の規定により契約の全部又は一部を解除した場合は、乙は契約金額の100分の10に相当する額を違約金として甲の指定する期間内に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供应商资格要求(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 資料1 独立行政法人情報処理推進機構入札心得

  • 附件4 投标样品清单 15 附件4:投标样品清单 15 附件5:进口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 16 附件5:进口产品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 16

  • 信用记录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 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 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7 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 投标( 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