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營運績效評估 Clause in Contracts

營運績效評估. 8.1 營運績效評估目的 8.2 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8.3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8.3.1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含作業效率、費用、財務、環保、勞安衛生、顧客滿意度或投訴率等,各評估項目由評估委員賦予零至一百之評分,評分乘上權重所得分數總和以一百分計。 8.3.2 各項目評估準則分配詳附件二表所示。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得經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同意後修正之。甲方應於當年度評估前告知乙方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 8.4 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8.4.1 乙方應於甲方之評估委員會召開前十五日,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予各委員。 8.4.2 乙方應於評估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各委員需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分配合。 8.4.3 各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實施調查或勘驗,乙方應充分配合。 8.4.4 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分數總和平均六十分以上者,為及格。評估委員會於每年完成評分後,應將評分結果及建議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乙方,以作為乙方經營管理改進之參考以及委託經營期間屆滿,甲方是否與乙方優先定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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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委託經營契約

營運績效評估. 8.1 營運績效評估目的營運績效評估目的 為評估乙方是否得申請優先定約,由甲方依促參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營運績效評估。 8.2 營運績效評估方法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有關乙方營運績效之評估,由甲方設置評估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甲方訂定),自營運開始日起,每年度屆滿後三個月內辦理績效評估乙次,每次評估作業應於乙方將該年度營運績效說明書提送甲方後辦理。 8.3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8.3.1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含作業效率、費用、財務、環保、勞安衛生、顧客滿意度或投訴率等,各評估項目由評估委員賦予零至一百之評分,評分乘上權重所得分數總和以一百分計。 8.3.2 各項目評估準則分配詳附件二表所示。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得經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同意後修正之。甲方應於當年度評估前告知乙方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各項目評估準則分配詳附件三所示,甲方應於當年度評估前告知乙方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 8.4 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8.4.1 乙方應於甲方之評估委員會召開前十五日,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予各委員。 8.4.2 乙方應於評估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各委員需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分配合。 8.4.3 各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實施調查或勘驗,乙方應充分配合。 8.4.4 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分數總和平均六十分以上者,為及格。評估委員會於每年完成評分後,應將評分結果及建議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乙方,以作為乙方經營管理改進之參考以及委託經營期間屆滿,甲方是否與乙方優先定約之依據。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分數總和平均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乙方營運之前八年未曾有二年低於七十分,且營運之第九年及第十年亦未低於七十分者,始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評估委員會於每年完成評分後,應將評分結果及建議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乙方,以作為乙方營運管理改進之參考以及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甲方是否與乙方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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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tract

營運績效評估. 8.1 營運績效評估目的營運績效評估目的 為評估乙方是否得申請優先定約,由甲方依促參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營運績效評估。 8.2 營運績效評估方法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有關乙方營運績效之評估,由甲方設置評估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甲方訂定),自營運開始日起,每年度屆滿後辦理營運績效評估乙次,每次評估作業應於乙方將該年度營運績效說明書及財務報表提送甲方後,三個月內辦理完成。 8.3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8.3.1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含作業效率、費用、財務、環保、勞安衛生、顧客滿意度或投訴率等,各評估項目由評估委員賦予零至一百之評分,評分乘上權重所得分數總和以一百分計營運績效評估指標構成及權重包括顧客滿意度或投訴率、財務、營運作業效率、及睦鄰與推廣等。 8.3.2 各項目評估準則分配詳附件二表所示。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得經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同意後修正之。甲方應於當年度評估前告知乙方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各項目評估準則分配詳附件二「車埕生活圈木業展示館委託民間經營管理案營運績效評估辦法」所示,甲方應於當年度評估前告知乙方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 8.4 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8.4.1 乙方應於甲方之評估委員會召開前十五日,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予各委員。 8.4.2 乙方應於評估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各委員需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分配合乙方應於評估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各委員需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 分配合。 8.4.3 各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實施調查或勘驗,乙方應充分配合。 8.4.4 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分數總和平均六十分以上者,為及格。評估委員會於每年完成評分後,應將評分結果及建議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乙方,以作為乙方經營管理改進之參考以及委託經營期間屆滿,甲方是否與乙方優先定約之依據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評估委員會於每年完成評分後,應將評分結果及建議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乙方,以作為乙方經營管理改進之參考以及委託經營期間屆滿,甲方是否與乙方優先定約之依據。相關優先定約之規定詳本契約第二章第五條優先定約權之規定辦理 8.5 營運績效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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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Ot契約

營運績效評估. 8.1 營運績效評估目的15.1 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之成立 8.2 營運績效評估方法15.2 營運績效評估方式 8.3 15.3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8.3.1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含作業效率、費用、財務、環保、勞安衛生、顧客滿意度或投訴率等,各評估項目由評估委員賦予零至一百之評分,評分乘上權重所得分數總和以一百分計15.3.1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括但不限於營運管理計畫書之執行、契約之履行、是否違法、違約、經營效率、設施維護情形、顧客滿意度等,詳細評估項目及考核指標表詳如附件 118.3.2 各項目評估準則分配詳附件二表所示。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得經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同意後修正之。甲方應於當年度評估前告知乙方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15.3.2 各評估項目由營運督導會委員賦予 0~140 之評分,所得分數除以滿分數後乘上 100 為評分數8.4 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8.4.1 乙方應於甲方之評估委員會召開前十五日,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予各委員15.3.3 甲方得調整評估項目及其權重,有調整或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自下一年度開始實施8.4.2 乙方應於評估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各委員需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分配合15.4 營運績效評估程序與結果 15.4.1 乙方應於正式營運日後,於每年 2 月底前提供上一年度營運績效說明書(含工作成果報告、暫結財務報告及考核指標表自評所列項目說明及相關數據、資料及其他必要資料提送甲方審查核定8.4.3 各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實施調查或勘驗,乙方應充分配合15.4.2 乙方應於營運督導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委員需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分配合。甲方營運督導會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赴現場進行參觀及查證工作,乙方應充分配合,不得拒絕8.4.4 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分數總和平均六十分以上者,為及格。評估委員會於每年完成評分後,應將評分結果及建議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乙方,以作為乙方經營管理改進之參考以及委託經營期間屆滿,甲方是否與乙方優先定約之依據15.4.3 營運督導會依據乙方所提營運績效說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或相關主管機關例行監督及督導之紀錄,及民眾透過各種管道主動反映服務優良或缺失之案件),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就各評估項目進行評估 15.4.4 營運督導會各委員充分了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分數合計 80 分(如有特殊理由,得另訂之)以上者為及格。營運督導會於每年完成評分後,應將評分結果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乙方,以作為契約期間屆滿後,甲方是否與乙方優先定約,以及是否應要求乙方依考核結果與建議限期改善之依據。 15.5 營運績效評估效果 15.5.1 乙方於契約期間內,歷年營運績效獲評分達 80 分以上之次數達 8 次以上,且申請優先定約前最近 2 年營運績效評分均達 80 分以上者,甲方得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 15.5.2 如乙方經甲方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乙方得依第 15.6 條約定,向甲方申請優先定約,委託乙方繼續營運管理。 15.5.3 如乙方年度績效評估經甲方評定為不及格時,視為乙方構成本契約第 16.1.1 條之缺失,甲方應依第 16.1.2 條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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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