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依據 样本条款

辦理依據. 本要點係依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規定訂定之。
辦理依據.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台灣天使投資環境,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及國內外投資機構共同投資,及後續發展營運資金,運用天使投資人及投資機構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辦理「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如附件一),並配合訂定本須知。
辦理依據. 商港法、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辦理依據. 本案係屬財物出租之收入性招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 年 8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314750 號函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另依據「新北市 市有公用不動產辦理收益及無償提供使用原則」第 5 點第 1 項規定,以公開標租為原則,由管理機關依前述要點或參照政府採購法招標及決標程序規定辦理「公開標租」。據此,本案爰參考「政府採購法」第 18 條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評選最優廠商辦理標租事宜。
辦理依據. 依國立成功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國有財產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並參考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精神之招標及決標相關規定。
辦理依據. 依據台北縣政府警察局94 年4 月28 日北縣警後字第0000000000 號函、 台東縣警察局94 年5 月4 日東警後字第0940003122 號函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94 年7 月14 日北縣警後字第0940092480 號函辦理。
辦理依據. 本案係屬財物出租之收入性招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3 年 8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314750 號函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另依據「新北市 市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要點」第 3 點第 2 項第 1 款及第 4 點規定,本案參照政府採購法招標及決標程序規定辦理「公開標租」。
辦理依據. 本案係依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1 款(施行細則第 18 條)、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42 條之規定辦理相關作業。
辦理依據. 本府民國( 下同)95 年 7 月 6 日臺北市政府(95) 府法三字第 09531727100 號令修訂公布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 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下稱 95 年版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及本府與各權利人間之協議書等辦理。
辦理依據. 1. 民間參與方式 本案依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5 款及第 42 條規定公開徵求民間參與,由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 為營運以及由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