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熊證 样本条款

牛熊證. 牛熊證能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母須支付購入實際資產的全數金額。牛熊證有牛證及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投資者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牛證或熊證。牛熊證是由第三者發,發行商通常為投資銀行,與香港交易所及相關資產均沒有任何關連。 牛熊證在發行時有附帶條件:在牛熊證有效期內,如相關資產價格觸及上市文件內指定的水平(稱為「收回價」),發行商會即時收回有關牛熊證。若相關資產價格是在牛熊證到期前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即時終止買賣。在上市文件原定的到期日即不再有效。
牛熊證. 在交易所買賣的牛熊證類屬結構性產品,其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毋須本人/本人等支付購入實際資產的全數金額。牛熊證有牛證和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本人/本人等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入牛證或熊證。牛熊證是由與交易所及相關資產皆沒有關係的第三者--通常是投資銀行發行。與其他證券的情況相似,本人/本人等可在證券市場的交易時間內任何時候買賣牛熊證。 在交易所買賣的牛熊證在發行時設有附帶條件:在牛熊證有效期內,如相關資產價格觸及上市文件內指定的水平(稱為「收回價」),發行機構會收回有關牛熊證。若相關資產價格是在牛熊證到期前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即時終止買賣。在上市文件原定的到期日即不再有效。
牛熊證. 牛熊證是一類結構性產品,其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毋須投資者支付擁有實際資產所需的全數價格。牛熊證有牛證或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容許投資者買入相關資產的看好或看淡持倉。 牛熊證在發行時附帶條件,在牛熊證有效期內,當相關資產價格達到上市文件指定的水平(稱為「收回價」)時,發行人將會收回有關牛熊證。如收回價在到期前已達到,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將即時終止買賣。在上市文件中指定的到期日將不再有效。 牛熊證分為 N 類牛熊證及 R 類牛證兩類。N 類牛熊證所指的牛熊證是指牛熊證的收回價相等於其協定價,以及當相關資產的價格一經達到或超逾收回價時,牛熊證持有人即不會收到任何現金付款。R 類牛熊證所指的牛熊證是指牛熊證的收回價不同於其協定價,以及在發生強制收回事件(「強制收回事件」)時牛熊證持有人可收到少量的現金付款(「剩餘價值」),但在最差的情況下,將不獲支付任何剩餘價值。
牛熊證 a)強制收回風險 閣下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得等同上市交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閣下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閣下應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牛熊證 a) 強制收回風險
牛熊證. 牛熊證類屬結構性產品,能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毋須支付購入實際資產的全數金額。牛熊證有牛證和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投資者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入牛證或熊證。 牛熊證設有收回價及強制收回機制:牛證的收回價必定等同或高於行使價,熊證的收回價則必定等同或低於行使價。若相關資產價格在到期前任何時候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即會提早到期,必須由發行商收回,其買賣亦會即時終止。整個過程稱為「強制收回事件」。然而,在牛熊證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價格的波動可能會較大,甚至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不成比例。 牛熊證的類別分有 N 類和 R 類。N 類牛熊證指收回價等同行使價的牛熊證,一旦相關資產的價格觸及 或超越收回價,牛熊證持有人將不會收到任何現金款項。R 類牛熊證指收回價有別於行使價的牛熊證,若出現強制收回事件,牛熊證持有人可收回少量現金款項(稱為「剩餘價值」),但在最壞的情況下, 可能沒有剩餘價值。若到期前沒有被收回,牛熊證可持有至到期或於到期前在交易所沽出。除非投資 者明白此產品的特性並作好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的準備,否則投資者不應買賣此產品。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該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儘管牛熊證的價格趨向貼近相關資產的價格,但在一些情況下可能並非如此(即對沖值可能未必接近一)。牛熊證價格受多個因素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融資成本及距離到期的時限。 交易所買賣基金是被動型管理開放式基金。所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均為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交易所買賣基金旨在追蹤相關基準(例如指數及商品如黃金等)的表現,讓投資者可投資於不同類型的市場而又符合成本效益。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採用綜合複製策略,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 投資者會承受與交易所買賣基金所追蹤的相關資產組合或指數或市場有關的政治、經濟、貨幣及其他風險。交易所買賣基金及相關資產組合或指數或市場的表現可能不一致,原因舉例來說可能是模擬策略失效、匯率、收費及支出等因素。若交易所買賣基金所追蹤的資產組合/指數/市場對投資者的參與設有限制,則為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與其資產淨值一致而設的增設或贖回單位機制的效能可能會受到影響,令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出現溢價或折讓。投資者若以溢價買入交易所買賣基金,在基金終止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若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投資於衍生工具以複製指數表現,投資者除了會承受與指數有關的風險外,亦會承受發行有關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此外,投資者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具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例如由於衍生工具發行人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因此,若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其中一個衍生工具交易對手倒閉,便可能對該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有些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備有抵押品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但仍要面對當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抵押品被變現時,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風險。若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的衍生工具沒有活躍的第二市場,流動性風險會較高;而衍生工具的買賣差價較大,亦會引致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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