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聲明 样本条款

特別聲明. 貴機關如有依採購法第 30 條、第 31 條第 2 項、第 32 條、第 48 條第 1 項、第 50 條第 1 項、第 65 條或第 87 條等規 定查明相關情事之需時,同意貴機關得向金融機構查詢本廠商申請繳納或退還押標金、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
特別聲明. 是🞏否🞏不適用🞏
特別聲明. □保證人特此聲明完全知悉立約人係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而自願主動向台新銀行提出保證人並由本人擔任。
特別聲明. 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確認本其他約定事項,業經攜回經合理期間審閱,以確實充分膫解約款內容並同意遵守後始簽名。 借款人及擔保物提供人如對本契約有疑議,可逕與本社服務專線聯絡。本社之服務專線如下:電話:○八○○二六三一九二
特別聲明. 本契約已於 年 月 日經立約人: (簽章)攜回審閱。 本契約已於 年 月 日經立約人: (簽章)攜回審閱。 本契約已於 年 月 日經立約人: (簽章)攜回審閱。 本契約已於 年 月 日經立約人: (簽章)攜回審閱。
特別聲明. 全體立約人確認本契約業經合理期間(五日以上)審閱,已充分瞭解並同意遵守其內容。
特別聲明. 貴機關如有依採購法第 30 條、第 31 條第 2 項、第 32 條、第 48 條第 1 項、第 50 條第 1 項、第 65 條或第 87 條等規定查明相關情事
特別聲明. 甲方及財金公司均不擔保乙方指定之查核單位執行金融機構往來函證作業進行查核程序或內容之適法性及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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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秘密の保持 受注者は、この契約の履行に関して知り得た秘密を漏らしてはならない。

  •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 適用条件 動力を使用する需要で、次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する場合に適用いたします。

  • 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 投标文件要求 一、电子投标文件 (1) 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1 份(需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 供应商应保证该优先步骤 (2) 若现场无法使用系统进行电子开评标的,供应商须在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电子版投标文件 U盘(或光盘) 1 份。 供应商保证该后备步骤。

  • 关于联合体投标 若《投标邀请函》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1)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投标邀请函》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在投标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4) 下载招标文件时,应以联合体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下载。 (5) 联合体投标的,应以主体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如有),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 (7) 联合体中任意一方为中小企业的,该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8)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 秘密保持 乙は、この契約に定める業務に関して知り得た秘密を漏らし、又は自己に利益のために使用してはならない。

  • 信用風險 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