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履行 样本条款

特定履行. 42本(40州)の法律が定めている。
特定履行. 卖方确认并同意,如果关于货物交付,卖方实际、预期或可能违反任何订单,经济损害赔偿金可能无法提供充分救济;买方除了适用的法律赋予的所有其他权利和救济以外,买方有权就任何该等违约申请特定履行、继续履行以及临时和永久禁令或其他衡平法救济,无须证明实际损失、无须证明“便利平衡(balance of convenience”)且无须提供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如果任何货物不符合本订单规定的卖方保证,或不符合任何机动车辆安全标准,或被发现 包含安全相关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行业最先进技术标准,并且买方、买方的客户、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或其他适当的政府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命令或要求采取召回行动, 或采取补救措施以代替召回行动,卖方应自行承担费用和支出采取任何召回行动或该等补 救措施,并且应免费提供所需的替代货物。如果因卖方提供的任何货物被指控存在缺陷或 违反订单项下的保证而导致召回行动或补救措施,卖方应偿还买方或其关联实体因此产生 的所有费用、损失和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费)。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向卖方告知将采 取的措施并征求卖方的意见。卖方应立即向买方告知卖方掌握的与货物有关的任何事件相 关的任何信息,并全面配合买方应对任何联邦政府机构和州政府机构提出的与货物有关的 质询。买方有权实施全面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检验和检测涉及的产品、车辆历史、报告、 分析以及检查卖方实施或持有的检测。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买方要求或所需的所有现场和生 产检测结果、产品的维修件/更换件,以消除卖方提供的货物中存在的任何缺陷或指称的 缺陷。买方不承担任何此类召回行动或补救措施发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或支出。“召回行 动”或代替其的补救措施是指任何为确定货物的位置(若怀疑、相信或已知该等货物存在 缺陷并且已安装在车辆中或在车辆组件中使用),以及为更换、维修、修改或纠正该等货 物而采取的任何系统性的措施,无论该等召回行动是否由买方、买方的客户、任何政府或 监管机构或任何其他实体发起。
特定履行. 損害賠償,解除のそれぞれの要件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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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条項 第9条(保険責任の始期および終期)

  •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委託期間 契約締結日から令和5年3月31日まで

  •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 種 類 内 容 契約者回線型サー ビス 契約者回線を設置又は設定して提供するIP通信網サービス (以下「細目」といいます。)等があります。

  •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保荐机构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普”、“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或 “本次发行”),并已聘请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保荐机构”或“本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南京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郑州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 再委託費 共同実施費について

  •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