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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认为 样本条款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与新乐市蓬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符合 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扩大养殖规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新 乐蓬园就合作项目建设进行的借款金额不超过 7,800 万元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系正常的商业行为,有利于加快推进合作项目建设进度,同时公司将采 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控制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不 会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对外担保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与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业务租赁框架协议》,既可以解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满足公司生产设备等的需要,又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所拥有的资源和业务优势,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与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合作,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产业实体经验、金融平台资源等优势, 降低整体财务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认为. 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在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回收公司债权,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定价将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依据,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三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公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与中外运敦豪及其他合营企业之间日常关联交易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在《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指导下进行,符合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总金额未超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11 年度此类关联交易的额度,并且关联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不大,没有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也没有使得公司的主营业务对关联人有所依赖。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有关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认为. 关于拟出售深圳市点嘀互联网络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附件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在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方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关联董事回避后,其余八名非关联董事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资产出售旨在避免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聚焦主营业务,增强公司业务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交易定价方式和支付方式公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者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 该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所需,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原水采购价格由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该关联交易可保证自来水生产,保障成都市供水安全、提升应急能力,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