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与新乐市蓬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符合 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扩大养殖规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新 乐蓬园就合作项目建设进行的借款金额不超过 7,800 万元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系正常的商业行为,有利于加快推进合作项目建设进度,同时公司将采 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控制本次对外担保的风险,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不 会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本次对外担保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三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回收公司债权,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定价将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为依据,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 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在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与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既可以解决公司对资金的需求,满足公司生产设备等的需要,又能充分利用关联方所拥有的资源和业务优势,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与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中兵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合作,签订《融资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产业实体经验、金融平台资源等优势, 降低整体财务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承担最终收购责任义务,实质是承担对本次海外并购标的的最终购买义务,承担按其出资额及不超过 12%的年化收益率的收购责任,交易价格拟以中德天翔股东的实际出资额加上合理的资金成本为依据确定,对价公允,本次公司股权转让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与中外运敦豪及其他合营企业之间日常关联交易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交易的定价在《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指导下进行,符合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未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总金额未超出 2010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11 年度此类关联交易的额度,并且关联交易的金额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不大,没有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也没有使得公司的主营业务对关联人有所依赖。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有关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科学合理,评估结论公允合理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与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有利于公司扩大养殖规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和项目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为项目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系各方正常履行股东义务,公平、对等,有利于保障项目公司养殖场建设进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外担保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合作原则,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公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