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样本条款

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 能科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办理完毕,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没有迹象表明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存在风险和障碍。 2、 2019 年 4 月 11 日,能科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确认已受理公司向龚军、曹丽丽、深岩投资和申宏信息非公开发行 12,700,295 股股份的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股东名称。 3、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能科股份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及相关股份上市的基本条件,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推荐能科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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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

  • 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本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人资格。

  • 独立董事意见 (一)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评估结论 本评估机构在尽职调查、了解和分析评估对象的基础上,依据科学的评估程序,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估算,确定 “山西灵石亨元顺煤业有限公司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 212,548.96 万元。

  • 独立董事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所涉及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合肥鲸鱼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斯普汇德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