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285
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开展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业务资格。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已提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借貸權力 11.1 董事會可不時酌情行使本公司一切權力為本公司籌集或借貸或為付款提供擔保,及將本公司的全部或部分、現有及將來的業務、財產及資產及為未催繳股本按揭或押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