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批复 样本条款

环境保护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28 日审议通过) 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有关规定,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及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就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是否需要环保审批,经咨询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及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上述主管部门认为,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 的业务运营模式不涉及生产,不会产生重大或轻度环境影响,可以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推动发行人上市工作,在深圳市上市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推动下,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已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文号:深发改备案[2010]0040),并经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出具了深环批[2010]100286 号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环境保护批复. 根据发行人陈述及本诉核查,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目的是在相应的区域建立销售服务网点,其运营模式不涉及生产,不会产生重大或轻度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 年 10 月 28 日审议通过) 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53 号)有关规定,本所认为,该项目可以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就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环保审批,发行人及本所分别于 2009 年 8 月及 2010 年 3 月两次向深圳市人 居环境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咨询,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答复: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运营模式不涉及生产,不会产生重大或轻度环境影响,可以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推动发行人上市工作,在深圳市上市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推动下,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已经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出具了深环批[2010]100287 号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因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及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同时,因该等项目不涉及生产,不会产生重大或轻度环境影响,亦可以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推动发行人上市工作,在深圳市上市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推动下,目前,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已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电子支付终端设备运营项目及运营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均取得了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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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約款の変更 第2条 当社は、この約款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には、料金その他の提供条件は、変更後の約款によります。

  • その他 (1)契約手続に使用する言語及び通貨 日本語及び日本国通貨

  •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包括 35 名)特定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股份限售期限内,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 业务模式 发行人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设备资产提供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服务,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包括报告期内对外转让的下属公司)共有 6 项行政处罚,涉及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方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税务、环保、海关、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出具的专项证明,发行人已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缴纳了相应罚款,上述被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1 年年报、2022 年一季报、发行人及下属主要公司的工商管理、税务等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境外法律意见》,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九中列示的处罚外,发行人及其主要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纪凡及其一致行动人、兴银成长、宏禹投资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 行查询与检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上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的声明,经本所律师通过与高纪凡面谈,登录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其他司法机关的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等方式进行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高纪凡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完成后,经上交所审核同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于上交所上市交易。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上交所于2022年8月9日向发行人、华泰联合下发了《关于天合光能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 (再融资)〔2022〕19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审核问询函》中问询的有关事项及发行人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补充核查期间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报告期末系指2022年6月30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申报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关联方介绍 (一)公司名称: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 明确所投标的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内容或工程量; 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 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其他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围标、串标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按照文 件格式内容承诺。 交警机动车、驾驶人档案资料电子化建设项目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构成 技术部分56.0分 商务部分14.0分报价得分30.0分 下列条款为主要技术指标,需提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测试报告、产品彩页、官网和功能截图等。)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每一条号条款扣3分;扣完为止。 交管档案影像化系统 技术标准与要求1-6-(3)条款转籍 档案写入:系统需支持转籍档案写入功能,系统会启动档案资料写入公安 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服务,将电子档案影像资料按与业务流水、机动车 对应的关系写入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平台,写入完成后显示结果 告知用户。提供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分类代码截图。 技术标准与要求1-7-(9)条款系统安全水印:系统需支持根据登录用户的信息自动生成安全水印,对拍屏、截屏产生的数据外泄具有回溯和查询能力,要求提供系统截图。 技术标准与要求1-7-(10)条款IP锁定:系统需支持根据用户 权限设定指定终端登录的机制,避免多用户在同一终端交叉登录或某用户 技术参数(满分40.0分) (40.0 分) 在非授权终端登录导致意外的安全隐患,要求提供系统截图。 技术标准与要求1-5.2-(1)条款驾驶人档案交接申请中:系统需支持根据操作人员权限设定、档案材料内容设定借阅审批管理,保障档案资料的流转安全,要求提供系统截图。 数据库安全处理系统 技术标准与要求3-7条款:内存扩展及保护能力:需支持≥24个DIMM内存插槽,最大可支持内存容量≥307 2GB;支持故障DIMM标识隔离(Failed DIMM Isolation)、单颗粒数据纠错(SDDC)、内存巡检(Memory Demand and Patrol Scrubbing)、内存地址奇偶检测保护(Memory Addres·s Parity Protection)、内存过热调节(Memory Thermal Throttling)、内存Rank冗余热备(Memor y Sparing)、内存镜像(Memory Mirroring)、设备标记(Device Tag ging)、数据加扰(Data Scrambling); 技术标准与要求3-11条款:投标产品需具备带外故障检测功能,不依赖于OS,对CPU故障、I2C和IPMB总线故障、内存故障、PCIe设备故障、硬盘故障、系统宕机、黑屏、蓝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