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负责。
(2) 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理财份额的数据传送给托管人。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理财份额的数据真实性负责。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 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的数据传送给托管人。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的数据真实性负责。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管理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财产没有到达账户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分红时,如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如果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托管人承担。因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